消除对生物和化学武器及相关法律框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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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页和相关报告构成了VERTIC在2022年和2023年开展的项目的主要成果,该项目由英国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部化学和生物武器、反扩散和军备控制中心资助。本资料的主要目的是反驳对生化武器及相关国际文书的误解。它解决了VERTIC工作人员通过20多年来与各国在这些条约方面的互动,以及从媒体等其他来源发现的对生化武器及相关法律框架的误解。每条误解分为对误解及其影响的解释以及解决方法。然后基于专家意见的支持,通过事实和法律讨论,反驳了这些误解。

通过解决长期存在的误解,预计该网页将在中长期内继续发挥作用,为公众舆论、辩论和条约会议的决定提供信息。该网页确保相关信息以易于获取和阅读的格式免费提供。希望这一资源能够为广泛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切实的利益,利益相关方包括立法者、决策者、外交部门、技术专家、民间社团和学术界、这一领域的青年专业人员和学生,以及媒体和公众。它将成为一个有用的工具,决策者可利用这个工具对误解提出质疑,帮助技术专家在培训或提高认识活动中应对误解,并加深不熟悉相关国际框架的读者的理解。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VERTIC可能会进一步寻求持续更新网页,以反驳工作人员可能遇到的关于生化武器的新误解。

在2022年12月13日举行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九次审议会议的会外活动中,展示了该网页和相关报告;此次审议会议的发言者来自英国政府、战略研究基金会和联合国裁军研究所。

  • VERTIC和NIM计划

    VERTIC(核查研究、培训和信息中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总部位于英国伦敦。VERTIC成立于1986年,通过研究和分析、援助和培训、传播信息以及与政府、外交、技术、科学和非政府团体的互动,支持国际协议的制定、实施、核查和遵守。VERTIC与各国、国际和政府间组织、民间社团、学术界、工业界和其他方面合作,并监测在更广泛的公共领域中这些制度的相关发展。

    VERTIC国家执行措施(NIM)计划成立于2008年,为各国遵守和执行国际文书提供专门援助,包括有关化学、生物、核和放射性武器以及相关材料安全的文书。NIM计划通过提高认识、法律分析和起草立法,向相关国家提供免费帮助。十多年来,NIM计划一直参与各国有关执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立法的系统性分析和起草工作。通过我们与全世界超过145个国家的往来以及我们对外交和技术流程的参与,我们对各国执行公约的方法以及有效措施形成了独特的理解。

  • 误解1:BWC不涉及生物武器的使用

    误解及其影响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不涉及生物武器的使用。如果认为BWC制度未能涉及生物武器的使用问题,则表示存在严重差距,可以说会破坏《公约》的切实相关性。相信这个误解,可能会导致缔约国误解根据BWC其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范围。

    解决误解

    根据BWC第一条,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或保留”生物武器。值得注意的是,不存在永不使用生物武器的承诺。在生物武器条约的谈判期间,有人提出了明确的禁令,但某些国家认为由于一些原因,这并不合适,因此这个术语没有列入后来的提案中。[1]然而,在禁止某类武器的类似条约CWC中,第一条(1)(b)明确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尽管如此,虽然条约正文中没有“使用”一词,但BWC确实暗示禁止使用生物武器。该条约通过三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i)禁止拥有、(ii)参考《日内瓦议定书》和(iii)BWC审议会议达成的进一步理解。

    禁止拥有:如上所述,BWC第一条禁止拥有生物武器。若要使用生物武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者必须首先拥有生物武器。因此,禁止拥有生物武器,即暗示禁止使用这种武器。

    《日内瓦议定书》:BWC的序言中重申了1925年《日内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承认其重要性和对减轻战争恐怖的贡献。序言还指出,各缔约国“决心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完全排除细菌(生物)剂和毒素被用作武器的可能性”。《日内瓦议定书》禁止将生物武器当作作战方法,《议定书》各缔约国“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细菌作战方法的使用,并约定根据本宣言的条款相互约束”。BWC第八条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物武器。它指出,“本《公约》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减损根据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任何国家承担的义务。”BWC的标题和条约正文扩大了对“细菌”到“生物”作战方法的理解,还提到了毒素,表明了对武器类别的理解变化。因此,BWC中提到《议定书》,即确保涵盖“使用”。本报告中误解14更详细地讨论了《日内瓦议定书》的相关性,并说明了它与BWC和CWC如何相关。

    审议会议:BWC审议会议的最终文件为《公约》的解释提供了指导,并具体说明了各缔约国对其在《公约》中的义务的理解。历次审议会议都重申,BWC缔约国使用生物武器,则构成违反条约,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指出“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若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目的不一致的,实际上就属于违反第一条。”[2]因此,缔约国使用任何生物武器,均视为违反BWC第一条。因此,遵循和执行BWC对于确保不使用生物武器很重要。

    [1]例如,一些国家“认为《日内瓦议定书》已经‘明确、毫不含糊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而只禁止生物战的规定会减损同时禁止生物战和化学战的《议定书》”。SIPRI,“化学和生物战的问题:第四卷,CB裁军谈判,1920-1970”,第316页。关于BWC正文中省略“使用”一词的资料背景,参见“BWPP Biological Weapons Reader”, Edited by Kathryn McLaughlin and Kathryn Nixdorff, 2009, Chapter 2。“History of BTW Disarmament” Marie Isabelle Chevrier pp13-19, Jean Pascal Zanders, “The Meaning of ‘Emergency Assistance’: Origins and negoti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 Working Paper, The Trench/Fondation pour la Recherche Stratégique, 2018, 以及 Jean Pascal Zanders and Susanna Eckstein, “The Prohibition of ‘Use’ under the BTWC: Backgrounder on relevant developments during the negotiations, 1969-1972”, SIPRI, Revision 2015。CWC谈判期间也发生了类似的讨论,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终版本中包含了“使用”一词。

    [2]参见《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缔约国第八次审议会议,“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BWC/CONF.VIII/4, 11 January 2017, Article 1(3)。

  • 误解2:“生物安全”一词只有一个含义,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

    误解及其影响

    这种误解与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卡塔赫纳议定书》) 中“生物安全”一词的范围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涉及生物制剂和毒素的安全处理。这种误解看似轻微,但如果造成错误的印象,即相关国家若已制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文书(或者若该国打算执行《卡塔赫纳议定书》,则将制定此类法律文书),则WHO定义的生物安全包含在国内法律制度范围之内,就会妨碍立法起草工作。在按照条约第四条执行BWC时,《公约》第八次审议会议指出,缔约国应采取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措施。[1]生物安保可广义地理解为帮助防止未经授权获取、丢失、盗窃、滥用、转移或故意释放生物制剂的措施。可以采取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措施包括对特别危险的生物制剂和毒素的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予以负责和保障的措施。

    解决误解

    BWC的正文并未包含“生物安全”一词,因此,重要的是要考虑定义该词的其他国际公认的文件。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BM)第4版是一份重要且权威的国际指导文件。该手册于2020年修订,为这个主题提供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并成为“代表生物安全最佳惯例并设定生物安全趋势的事实上的全球标准”。[2]它将生物安全定义为“为了防止意外接触生物制剂或生物制剂意外释放而实施的遏制原则、技术和做法”[3]。因此,这种背景下的生物安全涉及帮助防止意外接触或意外释放生物制剂的措施,确保涉及此类材料的和平活动不会伤及处理这些材料的人和更广泛的公众。它有时被称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化组织(ISO)在其35001:2019《实验室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生物风险管理》中,对生物安全进行了类似的定义。[4]

    《卡塔赫纳议定书》是“一项国际协定,旨在确保安全处理、运输和使用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LMO),同时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风险。”[5]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29日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补充协定通过,目前有173个缔约国。

    《卡塔赫纳议定书》正文中没有明确定义生物安全,然而《议定书》导言指出“生物安全是《公约》处理的问题之一。这个概念是指需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现代生物技术产品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议定书》第20条进一步设立了生物安全信息中心,这是一个国际机制,旨在促进有关改性活生物体的科学、技术、环境和法律信息及经验的交流,并协助缔约方执行《议定书》。

    因此,与BWC和WHO LBM有关的生物安全理解与《卡塔赫纳议定书》下的生物安全理解存在重叠,因为它们都涉及改性活生物体的安全问题。[6]然而,在BWC和WHO LBM等相关文书中,生物安全的范围更广,因为它们涉及各种来源的所有生物制剂。

    此外,这两项条约的目标不同。《卡塔赫纳议定书》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保护 “自然界免受此类生物体带来的潜在风险,办法是建立各国可用于对进口此类生物体做出知情决定的程序。”[7]另一方面,BWC禁止发展、生产、获取、转让、储存和使用生物和毒素武器,并寻求确保安全可靠地使用生物制剂,防止滥用。

    上述差异意味着,尽管存在一些重叠,但在实施这两项条约时,各国将需要制定一些不同的控制措施。如上所述,许多国家都给执行《卡塔赫纳议定书》的立法冠以“生物安全法”等名称。由于两份文书的范围和重点不同,执行《卡塔赫纳议定书》的立法不会涉及BWC中与生物安全有关的全部国家执行要求。为了充分执行BWC,各国有必要在国家一级制定措施,防止所有生物制剂的无意接触或意外释放。

    [1] 同上,Article IV 11(c)。

    [2]参见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2020年12月21日,访问网址 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0011311

    [3] 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四版》术语表,第x页。

    [4]参见国家标准化组织ISO 35001:2019《实验室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生物风险管理》,“生物安全”。

    [5]《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访问网址https://bch.cbd.int/protocol/

    [6]BWC第1条中的定义将生物武器定义为 “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无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因此,改性活生物体属于BWC的范畴。

    [7] 加拿大政府,“生物安全:卡塔赫纳议定书”,访问网址 https://www.canada.ca/en/environment-climate-change/corporate/international-affairs/partnerships-organizations/biosafety-cartagena-protocol.html

  • 误解3:跨境生物研究违反BWC

    误解及其影响

    这种误解涉及一种观点,即国际公共卫生合作和跨界生物研究本质上是可疑的,违反BWC。各国经常为和平目的合作研究生物制剂和毒素,但这可能被某些行为者视为有问题,他们将生物研究与生物武器的研究和发展混为一谈。研究不属于BWC的范围,而开发生物武器则是第一条所禁止的。

    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误解已被用于虚假宣传,对合法的国际公共卫生合作进行诽谤,并声称某些国家发展生物武器,违反了BWC。

    解决误解

    生物剂和毒素相关研究的跨界合作并不违反BWC,除非这种研究违反第一条的规定(如开发生物武器的研究)。事实上,《公约》第一条规定的“一般目的标准”规定:生物剂或毒素是否可被视为生物武器,取决于有关材料的目的。此外,生物武器是“类型和数量上没有理由用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目的”的制剂和毒素,这表明《公约》允许为某些目的开展涉及此类材料的活动。因此,为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目的涉及生物剂和毒素的活动并不违反BWC。

    还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国际研究合作的具体理解在BWC第十条中论述。根据这一规定,缔约国为和平目的“促进并有权参与尽可能充分的设备、材料和科技信息交流”。这种交流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与传染病有关的能力建设和研究。《生物武器公约》历次审议会议均敦促:

    “有能力的缔约国应继续直接或通过国际组织支持需要援助的缔约国在疾病监测、检测、诊断和防治传染病及相关研究领域的能力建设。”[1]

    认识到传染病爆发的潜在跨界影响,拥有先进系统的BWC缔约国经常在疾病监测、检测、诊断和防治传染病以及相关研究领域提供援助,以培养能力。例如,这种合作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至关重要,并为人类带来了明显的好处。[2]此外,与条约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谅解指出,国家准备工作是防止或应对使用生物武器的关键,缔约国可以合作建设这种能力。[3]

    总的来说,生化武器问题独立专家Jean-Pascal Zanders博士最近总结了国际法的立场,他说:“生物武器是被禁止的;生物研究则不是”。[4]BWC禁止将生物制剂和毒素武器化,但促进为和平目的使用这些材料。根据一般目的标准,就其目的而言,准备生产或开发生物武器有别于受许的研究。[5]获准进行的跨界研究使BWC缔约国能够享受涉及生物制剂和毒素的和平活动的益处,并在国家层面建立防治传染病的能力。有关生物制剂研究的国际合作不应该被认为是可疑的活动,它有助于拯救全球各地的生命。

    [1]示例参见“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第十条64(e)。

    [2]参见美国、亚美尼亚、格鲁吉亚、伊拉克、约旦、利比里亚、菲律宾、塞拉利昂、乌干达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合作减少威胁的伙伴关系对全球卫生安全的贡献的联合声明”,2022年8月29日,访问网址 https://www.state.gov/joint-statement-on-the-contribution-of-cooperative-threat-reduction-partnerships-to-global-health-security

    [3]示例参见“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第七条。

    [4] EUvsDisinfo(欧盟针对虚假信息网),“禁止生物武器,不禁止生物研究”,2022年4月8日,访问网址 https://euvsdisinfo.eu/biological-weapons-are-banned-biological-research-is-not/

    [5]参见Walter Krutzsch, Eric Myjer, Ralf Trapp,“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A Commentary”, Oxford Commentaries on International Law,2014年8月,第1条关于发展化学武器与受许研究的类似讨论。

  • 误解4:生物武器已成为过去

    误解及其影响

    误解生物武器在军事或战略上没有用处,已经过时。生物武器没有用的想法源于与它们在战场上的使用有关的一些挑战,以及与制定生物武器计划所需的投资相比,其效用可能有限的观念。一些特征属性限制了它们的军事用途,如与潜伏期、遏制性、持久性、不稳定性、传染性和追溯性有关的挑战。[1]此外,近代史上使用生物武器的例子比较少,几十年来没有发生过大规模战场使用生物武器的确认案例。[2]

    这种误解可能导致人们认为生物武器不是一种威胁,因为它们对敌对行为者没有用处,所以不应关注解决涉及此类武器的扩散风险。

    解决误解

    尽管最近没有广泛使用生物武器的事件,但它们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近年来,非国家行为者一直试图开发和使用生物武器。两名与达伊沙/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有关的个人因生产生物武器在德国被起诉。[3]因此,潜在影响度高的生物恐怖主义和生物犯罪的明显风险给全球执法人员带来了重大挑战。

    21世纪,科技取得了长足进步,改变了生物武器的潜力。新的生物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学和遗传学,可以为各国和其他行为者提供制造生物武器的新方法。卡内基技术和国际事务项目的首任总监Katherine Charlet在2018年指出,新技术可以降低参与生物武器计划的障碍水平,她说,“成本降低、更容易获得和效力更大等综合因素……可能会激励罪犯和小国重新考虑投资生物武器的边际效用。”[4]近期历史中没有使用生物武器是值得祝贺的,但我们不应认为这就表明这种武器永远不会使用。

    最后,关键是要考虑到生物武器攻击在一个相互关联的全球世界中可能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新冠疫情虽然不是生物武器带来的,但它证明了危险生物制剂传播的危险性。正如联合国副秘书长兼裁军事务高级代表中满泉(Izumi Nakamitsu)女士所指出的那样:

    “我们目睹了全球为新冠疫情付出的灾难性经济和人道主义代价,这种代价至今仍在持续。这场疫情对生命的影响清楚地表明:如果类似的生物制剂被故意用于恶意目的,会有多么大的破坏力”。[5]

    生物制剂在疫情期间表现出致命潜力,导致人们更加关注此类制剂的安全,关键是邪恶的行为者无法获得发展生物武器的必要材料。生物武器的影响即便没有达到全球疫情水平,仍然可能产生毁灭性后果和破坏性影响。总的来说,尽管创建了BWC,并且近期历史中对生物武器的使用有限,但生物制剂的武器化仍然对人类构成重大威胁。因此,确保全世界范围内实施充分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措施,并加强BWC和禁止生物武器的规范至关重要。

    [1] “BWPP Biological Weapons Reader”, p10。

    [2]参见W. Seth Carus, Defining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Occasional Paper, No. 8, January 2012, p44。

    [3] Thomas Brown,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BWC and CWC implementing legislation” VERTIC Brief No. 34, February 2022, pp3-4。

    [4] Katherine Charlet, “The New Killer Pathogens: Countering the Coming Bioweapons Threat”, Foreign Affairs,2018年4月17日。

    [5] 联合国副秘书长兼裁军事务高级代表中满泉女士的开幕词,关于全面审查第1540(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的公开磋商会,2022年5月31日。

  • 误解5:BWC只是一项政治承诺

    误解及其影响

    误解由于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核查机制,BWC无法执行,因此只是一份政治文书。

    这种误解会破坏条约制度以及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禁止规定。[1]这种误解源于缺乏核查机制和相关机制;BWC往往与CWC制度以及后者的各种核查和监测机制存在差异。这种误解可能会在国际层面上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为它削弱了BWC中的核心禁止条款,也不能阻止对条约的违反行为。

    解决误解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BWC下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查机制,这是由于各国对核查应采取何种形式存在不同看法,以及该领域的此类活动存在实际挑战。[2]值得注意的是,“由于BW计划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技术知识具有双重用途的性质,BWC的核查工作因此存在独特和巨大的挑战。”[3]专家评论员广泛讨论了关于BWC核查问题的辩论,在BWC国际会议期间和间隙继续讨论核查问题。[4]

    尽管有充分的文件证明缺乏全面的核查机制,但BWC并非不可执行。BWC是一项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为缔约国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所以它不是一项政治文书。因此,违反条约的行为(例如一个国家发展生物武器)将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尽管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核查机制,但BWC缔约国还是采取了一些举措,以增加信任和透明度,从而向彼此保证没有违反条约。例如,BWC第二次审议会议提出了信心建立措施(CBM),旨在“防止或减少含糊不清、疑虑和怀疑的发生,并改进和平生物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5]这些重要的透明度举措有助于让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生物活动有信心。2007年8月联合国内设立了BWC执行支助股(ISU),以提供与BWC有关的行政支助,其中一部分是在缔约国之间接收和分配CBM。

    目前,每个BWC缔约国必须依靠自己的资源来评估其他缔约国的遵守情况。然而,BWC的正文确实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规定了各种相关机制。第五条规定承诺进行双边和多边磋商,并合作解决可能出现的与BWC的目标或应用有关的任何问题;第六条规定,任何缔约方如果发现任何其他缔约方违反其义务,有权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申诉。该条约的这两条规定为缔约国提供了以协商方式处理被认为违反BWC的行为的机制。

    因此,显然,虽然BWC没有类似于CWC的先进核查系统,但它绝不仅仅是一项政治文书。违反该条约将违反国际法,BWC缔约国就与透明度和遵守公约有关的问题进行磋商,以确保不违反该文书。然而,生物材料的双重用途性质和其他复杂特点意味着BWC背景下的核查具有挑战性。因此,重要的是缔约国继续寻求加强BWC的途径,以确保该条约不被违反。

    [1] 在BWC第三条中,缔约国承诺不转让生物武器,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人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生物武器。

    [2] 参见 “BWPP Biological Weapons Reader”, Chapter 3。

    [3] Filippa Lentzos,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in the Biological Weapons Regime”, UNIDIR WMD Compliance & Enforcement Series, Paper Four, p7。

    [4] Sonia Drobysz, “Ver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 The Nonproliferation Review, 27:4-6, 2020, p493。

    [5] UNODA,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访问网址 https://www.un.org/disarmament/biological-weapons/confidence-building-measures

  • 误解6:任何使用化学品造成伤害的,都是‘化学武器’

    误解及其影响

    有一种观念认为,任何意图造成伤害的化学品的使用都是CWC定义的“化学武器”。这种误解源于对CWC中“化学武器”和“有毒化学品”定义的误解。它出现在媒体对军事使用危险化学品导致平民伤亡的报道中,一个显著的例子是使用白磷,[1]以及为国内执法目的使用防暴剂。[2]

    这种误解将被认为是化学武器的制品范围扩大到CWC范围之外。这导致了几个影响。首先,当公众对化学武器的使用有(不正确的)看法,而OPCW又不进行调查时,可能会破坏和削弱公众对OPCW的信任。此外,它还会对OPCW造成压力,要求其调查化学武器使用范围之外的事件,而这超出了CWC规定的职权范围。

    这种误解的第二个影响:它掩盖了国际法的其他途径对那些尽管不是使用化学武器,但根据国际法,却属于犯罪事件的适用性。关注使用的武器是否是化学武器,而不是如何使用武器,有可能会导致逃避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充分审查。这有可能使战争罪更难界定和起诉。[3]

    解决误解

    有毒化学品:CWC对化学武器的定义中与这种误解有关的关键方面参见第二条第1(a)款,该款将化学武器定义为“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用于本公约未禁止的目的者除外”。然后,第2款将有毒化学品定义为“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丧失能力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值得注意的是,CWC中“有毒化学品”和 “化学武器”的定义被视为具有权威性,并复制到其他国际条约中,如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OPCW列出了某些化学制剂属于有毒化学品的例子,包括起泡剂、窒息性气体、血液剂和神经剂,这些制剂如果用于CWC禁止的目的,将被列为化学武器。正如Lawfare博客上的讨论所解释的那样,“这些武器依靠其基础制剂与人类生理——即‘生命过程’——相互作用时产生的毒性”。[4]其他类型的化学品,如腐蚀性或易燃性化学品,虽然对人类和动物有害,但不会像有毒化学品那样造成伤害。因此,这些化学品不属于CWC的范围。

    《CWC评注》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使用化学品毒性以外的效果的武器不在[CWC]的范围内——即使在使用这种武器时出现毒副作用的情况下。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火焰或烟雾武器,它们产生毒副作用,但根据《公约》不被视为化学武器”。[5]

    白磷

    白磷是一种有毒物质,由磷酸盐岩制造。它暴露在空气中会起火,产生浓厚的白烟,温度极高,超过800摄氏度。军队可以用它来掩盖部队的行动或照亮军事目标[6],也可以用来产生燃烧效果。2019年,白磷被发现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冲突期间使用,并造成平民死亡。[7]这促使人们将白磷的使用视为化学武器的使用,从而呼吁OPCW进行调查。白磷的使用受到国际法各种制度的限制,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三议定书。它可以对人类造成严重烧伤和可怕伤害。

    然而,白磷并不符合化学武器的定义,因为如上所述,它造成的伤害并不是来自于它作为有毒化学品对生命过程的影响。它不属于CWC的范畴,“除非是专门为其毒性作用而使用,例如故意在隧道中燃烧WP[白磷],意在让隧道中的人员窒息。”[8]
    关于2019年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使用白磷的指控,一些媒体援引OPCW发言人的话说,OPCW“正在OPCW总部整理有关使用化学武器指控的信息”,但“迄今没有迹象表明使用了任何特定的有毒化学品作为武器”。[9]为上述军事目的使用白磷不属于CWC的管辖范围,因此,OPCW无法进一步调查这一事件。

    然而,OPCW因其不调查该事件的决定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并引起了人们对该决定有政治动机的猜测。这种指控偏离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以这种方式使用白磷及其造成的平民(包括儿童)伤亡,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可能构成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的违反。[10]

    《公约》不禁止的目的:在解决这一误解时,还需要考虑一点:CWC将化学武器归类为“除《公约》不禁止的目的外”所使用的有毒化学品。这些目的在第二条第9款中列出,包括以下内容:

    “(c) 与使用化学武器无关且不依赖于将化学品的有毒特性作为作战方法的军事目的;

    (d) 执法,包括国内防暴目的”。

    在这两种情况下,化学品的使用有可能对人类造成伤害:如防暴剂能够“在人体中迅速产生感官刺激或身体失能的影响,但在终止接触后短时间内影响会消失”。[11]

    然而,归根结底,化学武器的定义比仅仅使用化学品造成伤害要窄得多。正如《CWC评注》总结的那样,”大多数(如果不说是全部)武器[均使用化学品]:炸药等高爆炸品、凝固汽油弹等燃烧弹、产生烟雾的混合物、导弹燃料和火药都是化学品。甚至像剑这样的老式武器也是由化学品制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是铁或铁合金)”。[12]为了确保OPCW的任务和CWC的范围得到尊重,并通过正确的途径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重要的是应避免对化学武器的构成进行过度概括。

    [1]示例参见Lara Seligman, “Turkish Proxies Appear to be Using White Phosphorus in Syria”, Foreign Policy,2019年10月17日,访问网址 https://foreignpolicy.com/2019/10/17/turkish-proxies-chemical-weapons-syria-kurds/

    [2] 有关防暴剂的更多信息,参见误解8。

    [3] Matthew J. Aiesi, “The Jus in Bello of White Phosphorus: Getting the Law Correct”, Lawfare,2019年11月26日,访问网址 https://www.lawfareblog.com/jus-bello-white-phosphorus-getting-law-correct

    [4] 同上

    [5] “CWC Commentary”, Article II, paragraph 1。

    [6] Centre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White Phosphorus: Systemic Agent”,访问网址 https://www.cdc.gov/niosh/ershdb/emergencyresponsecard_29750025.html

    [7] Bel Trev, “Turkey faces scrutiny over alleged use of white phosphorus on children in northern Syria”, the Independent, 2019年10月19日,访问网址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middle-east/syria-turkey-ceasefire-war-crimes-middle-east-a9161586.html

    [8] Bellingcat Investigation Team, “White Phosphorous Use in Northern Syria – Should The OPCW Investigate?”, Bellingcat,2019年11月6日,访问网址 https://www.bellingcat.com/news/mena/2019/11/06/white-phosphorous-use-in-northern-syria-should-the-opcw-investigate/

    [9] Bel Trev, “Turkey faces scrutiny over alleged use of white phosphorus on children in northern Syria”, the Independent,2019年10月19日,访问网址  https://www.independent.co.uk/news/world/middle-east/syria-turkey-ceasefire-war-crimes-middle-east-a9161586.html

    [10]ICRC, “Rule 1.The Principle of 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ians and Combatants”, ICRC IHL Database: Customary IHL,访问网址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s/v1_rul_rule1

    [11] CWC Article II, paragraph 7。

    [12] “CWC Commentary”, Article II, paragraph 1。

  • 误解7:只有CWC附表上的化学品才达到化学武器的标准

    误解及其影响

    误解只有CWC附表1、2或3所列的有毒化学品才能被视为《公约》规定的化学武器。这可以说是源于对CWC附表以及它们在公约制度中的作用的技术误解。

    这种误解暗示CWC附表中没有的有毒化学品即使被用于非和平目的,也不符合化学武器的条件。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将是《公约》的一个严重漏洞,特别是考虑到科学技术的进步可能会导致新的有毒化学品的武器化。另外,各国政府可能由于错误地认为未列入附表的有毒化学品不符合化学武器的条件,而未能充分处理这类有毒化学品。

    解决误解

    根据CWC第二条第1款,化学武器是根据目的来定义的。详情参见误解8和误解9。这样的定义着重于化学品使用背后的目的,而不是其来源。因此,它确保了禁令能够经受住未来科技进步和新有毒化学品的发现的挑战。《CWC评注》指出,“根据这一概念,所有有毒化学品或前体化学品均被视为化学武器,除非它们是出于不被禁止的目的而开发、生产、储存或使用的。”这一定义必须与为执行公约而须定义的其他术语结合起来阅读,如“有毒化学品”、“前体”和“公约不禁止的目的”。

    任何有毒化学品都可以成为化学武器,但CWC化学品附件中的附表所列化学品是那些需要缔约国申报和OPCW核查的有毒化学品。在不同的附表中列出化学品,规定了CWC的不同控制措施。例如,OPCW通过现场检查,对在上一日历年已生产的或预计在下一日历年生产的任何附表3化学品总量超过200吨的地点进行核查,其申报门槛为30吨。然而,对于附表2化学品,一个地点接受这种检查的生产量门槛较低。

    CWC附表一览

    • 附表1化学品对CWC的目标和宗旨构成高风险,并且很少或没有用于《公约》不禁止的目的
    • 附表2化学品对《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构成重大风险,并且不是为《公约》不禁止的目的而进行大量商业生产
    • 附表3化学品对《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构成风险,并可能为CWC不禁止的目的而进行大量商业生产

    尽管条约中有控制框架,但一些可用于化学武器的有毒化学品并没有出现在CWC附表中。未被列入附表的有毒化学品,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氯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在伊普尔广泛使用氯气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使用化学武器事件之一,近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冲突中氯气也被当作武器使用。[1]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氯没有列入CWC附表。氯气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用于一些和平目的,而正在生产、交易和使用的氯气数量庞大,导致核查和检查在后勤组织方面面临极大的挑战。[2]在谈判时,人们还认为,由于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没有使用过氯,因此氯不会再被用作化学武器。[3]

    此外,重要的是要注意CWC附表最近已更新,纳入了诺维乔克制剂。英国Salisbury的Skripal一家被使用诺维乔克神经毒剂,以及2018年在英国Amesbury的第二次暴露之后,化学品附件进行了相应修订。[4]当时,诺维乔克制剂并没有出现在《化学品附件》中,但这与使用这些制剂是否构成使用化学武器的问题无关。2018年的使用仍被视为使用化学武器,因为诺维乔克制剂是有毒化学品,被用来造成伤害,因而符合CWC中的化学武器定义。嫌疑人被指控违反了《化学武器法》[5],该法是英国在国家层面实施CWC的主要立法。2019年晚些时候,CWC第24届缔约国大会(CSP)通过了两项决定[6],以修订《公约》的《化学品附件》。如上所述,这意味着诺维乔克制剂现在要接受国家申报和OPCW核查。值得注意的是,关于2020年对Alexei Navalny先生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一事(见误解16),OPCW表示,“在Navalny先生的血液和尿液样本中发现的胆碱酯酶抑制剂的生物标志物与属于附表1.A.14和1.A.15的有毒化学品具有类似的结构特征,这两个附表在2019年11月的缔约国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上被列入《公约》《化学品附件》。这种胆碱酯酶抑制剂没有列入《公约》的《化学品附件》。”[7]无论使用的有毒化学品是否列入《化学品附件》,根据其目的,它们仍然可以被视作化学武器。

    氯气和诺维乔克的例子表明了CWC制度中“一般目的标准 ”的重要性。CWC是专门起草的,是为了确保化学武器的定义涵盖任何将有毒化学品用作武器的情况,将意图作为关键特征。各国必须确保该标准被忠实地转化为国家立法,以保证国家层面充分禁止化学武器。《化学品附件》中的附表提供了受CWC各种管制的化学物质的清单。如果一种有毒化学品没有出现在任何附表中,它仍然可以按照符合CWC定义的化学武器的方式使用。

    [1] 示例参见 Report of the OPCW Fact-Finding Mission in Syria Regarding an alleged incident in Saraqib, Syrian Arab Republic, on 4 February 2018 S/1626/2018,2018年5月15日,第7.4段:“2018年2月4日,在Saraqib的Al Talil居民区,通过机械冲击从钢瓶中释放的氯气可能被用作化学武器。”

    [2] Jean-Pascal Zanders, “What is a chemical weapon? When is chlorine a chemical weapon?”, the Trench,2018年4月18日,访问网址https://www.the-trench.org/what-is-a-cw

    [3] 同上

    [4]参见Thomas Brown, “CWC Annex on Chemicals changed for the first time”, Trust & Verify No.165, VERTIC,2020年2月。

    [5]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 Statement – Salisbury”,2018年9月5日,访问网址 https://www.cps.gov.uk/cps/news/cps-statement-salisbury

    [6] OPCW, “Decision: Changes to Schedule 1 of the Annex on Chemicals to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24/DEC.5,2019年11月27日;OPCW, “Decision: Technical Change to Schedule 1(A) of the Annex on Chemicals to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24/DEC.4,2019年11月27日。

    [7] OPCW, “Note by the Technical Secretariat: Summary of the Report o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In Support of a Request for Technical Assistance by Germany (Technical Assistance Visit – TAV/01/20)”, S/1906/2020,2020年10月6日。

  • 误解8:防暴剂是化学武器,可以在和平时期的示威活动中使用。

    误解及其影响

    误解是催泪瓦斯等防暴剂是化学武器,CWC禁止在战争期间使用,但允许在和平时期在国内为执法目的使用。  这种误解源于对CWC中“化学武器”、“有毒化学品”和“防暴剂”定义的误解。此外,对CWC的各种相关条款如何结合起来理解,以禁止将防暴剂作为战争手段使用,以及更广泛地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的误解,也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误解。媒体报道[1]和公众讨论执法部门对各种内乱事件的反应,谴责将防暴剂作为化学武器使用,但没有澄清虽然CWC将防暴剂列为有毒化学品,但CWC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

    这种误解导致人们误解CWC允许缔约国在和平时期对本国人民使用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被禁止的化学武器,这实际上使得某些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合法化。这反过来又有可能破坏CWC的合法性,削弱缔约国内公众对它的支持。这也导致化学武器定义的混淆,最终可能导致各国在其国家立法中对化学武器的定义不正确,从而不能充分执行该公约。此外,关注防暴剂本身是否是化学武器,干扰了对防暴剂在有关情况下的数量、传播和使用原因是否合法的分析。

    解决误解

    根据CWC第一条第5款,“各缔约国承诺不将防暴剂作为战争手段使用”。CWC第二条第7款继续将防暴剂定义为“未列入附表的任何化学品,可迅速对人体产生感官刺激或身体失能的影响,并在终止接触后短时间

    内影响会消失”。

    在处理防暴剂的定义时,也必须考虑CWC中化学武器的定义。CWC只根据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的预期目的将其定义为化学武器:这被称为一般目的标准。[2]第二条1(a)款将化学武器定义为“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用于本公约不禁止的目的时除外,前提是其种类和数量与这种目的相符”。在此基础上,第二条第9款将“执法,包括国内防暴目的”列为《公约》不禁止的目的之一。

    常用的防暴剂,如催泪瓦斯(CS)和胡椒喷雾(OC),属于CWC对有毒化学品的定义,即“通过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丧失能力或永久性伤害”的化学品。[3]应该指出的是,缔约国只限于使用未出现在CWC化学品附表中的防暴剂,如第二条第7款所述。此外,一般目的标准对防暴剂作为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制:如果它们的使用类型和数量不符合《公约》不禁止的目的,[4]它们将属于化学武器的定义,从而被CWC禁止。

    综合起来看,这些条款提供了一个结论:防暴剂虽然是有毒化学品,但如果不作为战争手段或不用于公约禁止的目的,就不是化学武器。Ean-Pascal Zanders博士对这一结论总结如下:“CWC并没有授权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或使之合法化。CWC规定,如果一种有毒化学品只用于非禁止的目的之一,那么这种有毒化学品就不视为化学武器。换句话说,为国内防暴目的而部署的RCA(防暴剂)不是化学武器,这种使用不属于CWC的范围”。[5]

    关注国内执法部门使用防暴剂是否构成使用化学武器,可能会分散人们对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适当执法的讨论。欧洲人权法院(ECHR)已多次处理防暴剂问题,发现对抗议者使用防暴剂的某些情况侵犯了生命权[6],相当于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7]滥用这种制剂还可能违反某些人权文书,如《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8]等。归根结底,重要的是通过国家和国际法的正确渠道,对滥用此类制剂的行为进行调查。

    [1] 示例参见:Shireen Daft, “Tear gas and pepper spray are chemical weapons.So, why can police use them?”, The Conversation,2020年6月11日,访问网址 https://theconversation.com/tear-gas-and-pepper-spray-are-chemical-weapons-so-why-can-police-use-them-140364

    [2] OPCW, “What is a Chemical Weapon”,访问网址

    https://www.opcw.org/our-work/what-chemical-weapon#:~:text=General%20Purpose%20Criterion%20%E2%80%93%20Intent&text=Any%20chemical%20intended%20for%20chemical,’chemical%20weapons%20purposes’%20are

    [3] CWC第二条,第2段

    [4] CWC第二条,第1段

    [5] Jean-Pascal Zanders, “‘Tear-gas’: authorised at home, banned in war? Not so for the USA”, The Trench,2020年6月13日,访问网址 https://www.the-trench.org/tear-gas-usa

    [6] 参见ECHR, Abdullah Yasa v. Turkey, 2013年7月16日。另见Lam Sze Hong, “Is there any limitation on the use of tear gas as a Riot Control Agent?”, Leiden Law Blog,2020年4月2日,访问网址 https://www.leidenlawblog.nl/articles/is-there-any-limitation-on-the-use-of-tear-gas-as-a-riot-control-agent

    [7]  ECHR, Ali Güneş V. Turkey, Judgment ,2012年4月10日。

    [8]参见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古巴哈瓦那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访问网址 https://www.ohchr.org/en/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basic-principles-use-force-and-firearms-law-enforcement

  • 误解9:《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只涉及对人类的影响

    误解及其影响

    误解CWC只涵盖有毒化学品对人类的使用。同其他误解一样,这个误解来源于对CWC中定义的“化学武器”和“有毒化学品”的误解。对化学武器的普遍理解是指在战场上对人类使用有毒化学品,而CWC的范围则更广。

    这种误解会对CWC缔约国如何使用有毒化学品产生严重影响。化学武器的概念及其所涵盖的物质和行动的范围是CWC的核心,而对《公约》所涉及内容的误解可能导致非自愿的违反行为。误解什么是化学武器,会导致对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和OPCW在应对事件中的作用的误解(如误解6所述),导致对该组织权威性的质疑。此外,如果各国未能在国家立法中正确定义化学武器,那么执行CWC的法律文书也许就无法完全转换该公约。总的来说,对有毒化学品和化学武器性质的误解会妨碍各国执行CWC。

    解决误解

    如上文《公约》第二条第1款所述,有毒化学品[1]根据其目的(一般目的标准)被视为化学武器,与BWC规定的生物剂和毒素[2]类似。CWC第II(2)条将有毒化学品定义为 “任何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对人类动物造成死亡、暂时丧失能力或永久伤害的化学品。”因此,对动物造成伤害的有毒化学品由《公约》来处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那些通过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而对植物造成伤害的化学品并没有包括在内。[3]这一立场与BWC的立场不同,后者的审议会议指出,后一《公约》禁止影响植物的生物武器。[4]《CWC评注》认为,将用于破坏植物的有毒化学品排除在外是政治考虑的结果,因为以前在战争中使用过除草剂(并认为这种化学品有合法的民事和军事用途),存在核查挑战,以及某些国家有大型除草剂工业。[5]

    关于影响植物生命过程的化学品的使用,重要的是注意到《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ENMOD)的存在。该条约缔约国承诺不将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影响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第一条第1款所述的破坏、损害或伤害另一缔约国的手段,进行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性使用。第二条对“改变环境的技术”进行了定义。ENMOD第二次审议会议的最终文件认为:

    “会议确认,将除草剂作为第二条所指的改变环境的技术,进行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使用,如果这种使用破坏了一个地区的生态平衡,从而造成广泛、持久或严重的影响,成为破坏、损害或伤害任何其他缔约国的手段,则属于第一条所禁止的战争手段。”[6]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国际法,ENMOD缔约国禁止使用通过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而对植物造成伤害的化学品。

    总之,对CWC正文和相关评注的研究表明,CWC不仅涉及对人类的影响,也涉及对动物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对植物的影响并不在CWC范围内,这与BWC的立场不同。政治上的考虑似乎让旨在破坏植物的有毒化学品不在公约正文中,然而,CWC的序言确实承认“有关协定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所体现的对将除草剂作为战争手段的禁止”。了解有毒化学品的定义是在国家层面上执行CWC的关键。前述误解很好地描述了什么是化学武器的限制,以及围绕化学武器使用的误解的影响。因此,至关重要的是,立法者、决策者和执法者等利益相关方要了解CWC制度中有毒化学品和化学武器的定义,以便正确执行条约。

    [1] 见CWC第二条第1款,根据该条款,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以及专门设计用于通过这些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的弹药和装置,以及设计的用途直接与使用这些弹药和装置有关的任何设备,无论单独使用或一同使用,均被视为化学武器。

    [2]见第1条,还有“旨在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此类制剂或毒素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3] “CWC commentary”, Article II。

    [4]参见“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第一条1。

    [5] “CWC commentary”, Article II。

    [6]《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缔约国第二次审议会议,ENMOD/CONF.11/12,pp11-12。

  • 误解10:OPCW是一个联合国机构

    误解及其影响

    媒体报道有时将OPCW称为“联合国化学武器机构”或“联合国禁止化学武器组织”。[1]OPCW确实与一些利益相关方进行互动,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安理会等联合国实体。然而,OPCW的存在有别于联合国,后者是另一个政府间组织。对OPCW性质的误解可能会导致混淆该组织与联合国等其他组织之间各自的地位、作用和关系。

    与任何国际组织一样,OPCW的状况对其职能、权力和程序都有影响。将OPCW称为联合国实体,可能会给人一种印象:它与联合国的实体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并具有相同的优势和限制。因此,这可能会导致对OPCW的成功和失败的错误分析,以及支持、扩大或限制其活动的不恰当建议。

    解决误解

    OPCW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其创始公约是CWC。如上所述,OPCW的存在与联合国不同,后者是另一个政府间组织。尽管如此,OPCW却被视为联合国系统的一部分,属于“相关组织”,[2]并且联合国秘书长是CWC的保存人(关于保存人的作用,见误解19)。

    根据公约第八条(A)(1)款,缔约国设立OPCW是为了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确保《公约》条款的执行,包括对遵守《公约》情况的国际核查,并为缔约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提供一个论坛。所有加入CWC的国家都是OPCW的成员。OPCW的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市。CWC规定了OPCW的机构,即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包括其负责人,即总干事),并详细说明了其职能和权力。这些机构有别于联合国的机构,例如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

    然而,后者参与了CWC的实施。因此,这两个组织在2001年通过了一项单独的协议,协议详细规定了它们的合作方式。[3]根据该协议,联合国承认OPCW应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际组织运作。联合国和OPCW之间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被指控或确认的不遵守公约和使用化学武器的案件。OPCW的执行理事会和缔约国会议被要求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特别严重和紧急的不遵守情况提请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注意。[4]若发生涉及非《公约》缔约国或在非《公约》缔约国控制的领土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OPCW有义务与联合国秘书长密切合作。[5]

    两个组织还需要探讨在使用或严重威胁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下,向有关国家提供援助的合作可能性。[6]联合国将根据《联合国宪章》这一联合国的创始条约,按照自己的程序行事。例如,联合国秘书长应与OPCW合作,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调查涉嫌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机制的准则和程序》,调查在非缔约国的使用指控。[7]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可决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措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采取行动。

    [1]示例参见 “UN chemical weapons body slam Syrian regime for lack of cooperation”, The New Arab,2022年10月1日,访问网址 https://english.alaraby.co.uk/news/un-chemical-weapons-body-slam-syria-lack-cooperation

    [2]参见联合国,“UN system”,访问网址 https://www.un.org/en/about-us/un-system

    [3]2000年起草了《联合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定》(“关系协定”);经OPCW缔约国大会2001年5月17日C-VI/DEC.5号决定和联合国大会2001年9月24日A/RES/55/283号决议批准。

    [4]关于执行理事会,参见 Convention’s Article VIII.C.36,缔约国大会的信息参见article XII.4;以及《关系协定》Article II.2, a) 和 b)。

    [5]参见公约的para.27、Verification Annex的Part XI,以及《关系协定》Article II.2, c)。

    [6]参见公约的Article X para.10以及关系协定article II.2, d)。

    [7]关于UNSGM的详情,参见“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s Mechanism for Investigation of Alleged Use of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Weapons (UNSGM)” ,访问网址 https://www.un.org/disarmament/wmd/secretary-general-mechanism/

  • 误解11:芬太尼和其他相当的高效力阿片类药物始终被视为化学武器

    误解及其影响

    这种误解常常提及其作为毒品的使用,与过量使用的风险增加以及以气雾剂形式使用的致命性相关。这种误解有各种缘由。首先,芬太尼及其类似物属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CNS)的更大类别化学品的一部分,对人类具有毒性作用。芬太尼作为毒品的使用已经很普遍,并与大量的过量使用和死亡有关,促使人们讨论各国是否应将其列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其次,在2002年致命的莫斯科杜布罗夫卡剧院人质危机期间,释放了至少含有两种芬太尼衍生物的混合物,这起事件与关于芬太尼用作构成化学武器的毒品的争论联系在一起。

    芬太尼和类似化学品是化学武器的想法让人们对这些化学品在CWC规定的和平合法的情况下的使用(例如它们在医学上用于缓解疼痛)产生了混淆和恐惧。

    解决误解

    这种误解可分为两部分解决:第一,关于芬太尼作为毒品的使用以及芬太尼及其类似物在制药方面的使用。第二,有必要处理作用于CNS的化学品以雾化形式使用的问题,以及CWC缔约国为禁止将其用于执法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合成阿片类药物的毒品和制药用途:芬太尼阿片类药物是已知极强效的止痛药之一。[2]芬太尼的效力明显高于海洛因或吗啡,并与用药过量和死亡的比率增加有关。[3]然而,与吗啡一样,它作为一种麻醉剂和镇痛剂存在重要的医疗用途。正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研究中心在2019年的一项研究中概述的那样,“芬太尼药品包括含片、棒棒糖、片剂、喷雾剂、透皮贴剂和注射剂”,[4]OPCW的科学顾问委员会(SAB)指出,芬太尼及其类似物“在受控医疗条件下使用被认为是安全的”。[5]

    芬太尼和类似的化学品会抑制人体的CNS功能,根据CWC被归类为有毒化学品,该公约第二条第2款将有毒化学品定义为“任何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导致人类或动物死亡、暂时丧失能力或永久性伤害的化学品”。然而,除非有毒化学品用于公约禁止的目的(CWC第二条第1(a)款),否则它不是化学武器。CWC对这些目的采用了否定式定义,概述了第二条第9款中禁止的目的,其中包括“工业、农业、研究、医疗、制药或其他和平目的”。

    作用于CNS的雾化化学品:芬太尼及其类似物在军事上的发展和作为失能剂的使用已经有一段历史。[6]2002年莫斯科杜布罗夫卡剧院人质危机的例子就是为执法目的使用这类化学品的一个例子。

    2021年12月,在CWC第26届缔约国大会上,大会通过了一项决定:“关于为执法目的雾化使用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化学品的谅解”。[7]会议决定,“作用于CNS的化学品的雾化使用视为不符合执法目的——即《公约》中“不禁止的目的”。

    虽然“执法,包括国内防暴”是《公约》所列举的另一个不禁止的目的(根据第二条第9款),但OPCW科学顾问委员会(SAB)澄清说,作用于CNS的化学品不符合第二条第7款中“防暴剂”的定义:“未列入附表,可迅速对人体产生感官刺激或身体失能的影响,并在终止接触后短时间内影响会消失的任何化学品。”在OPCW的SAB筹备2018年第四次缔约国大会的报告中,SAB将作用于CNS的化学品与防暴剂区分开来,指出“作用于CNS的化学品与防暴剂(RCA)不同,它们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其影响通常不限于暂时性的感官刺激”[8]。它们“在以气雾剂形式投放时,安全系数非常低”,[9]“不符合第二条第7款规定的标准”。

    总的来说,第二十六届CSP的决定澄清了CWC禁止为执法目的使用雾化形式的作用于CNS的化学品。然而,该决定并没有涉及将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化学品用于公约不禁止的其他目的的情况。归根结底,虽然为执法而使用雾化形式的作用于CNS的化学品相当于使用化学武器,但如果用于其他不被禁止的目的,只要类型和数量符合这些目的,就不被列为化学武器。重要的是要记住这类化学品具有双重用途的性质,有重要的和平用途。

    [1]示例参见 Office of Attorney General Ashely Moody, “Attorney General Moody Urges President Biden to Classify Illicit Fentanyl a 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2022年7月18日,访问网址

    http://www.myfloridalegal.com/newsrel.nsf/newsreleases/63B8F1A56E1BE00A85258883006CE82C

    [2] Robert J. Mathews, “Central Nervous System-acting chemicals and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A former Scientific Adviser’s perspective”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 vol. 90, no. 10, 2018, p1559。

    [3] John P. Caves Jr., “Fentanyl as a Chemical Weapon”,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Proceedings,2019年12月,访问网址:https://wmdcenter.ndu.edu/Portals/97/CSWMD%20Proceedings%20Dec%202019.pdf

    [4] 同上

    [5] OPCW, “Report of the Scientific Advisory Board on Development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The Four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States Parties to Review the operation of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RC-4/DG.1,2018年4月30日。

    [6] John P. Caves Jr., “Fentanyl as a Chemical Weapon”,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Proceedings,2019年12月,访问网址:https://wmdcenter.ndu.edu/Portals/97/CSWMD%20Proceedings%20Dec%202019.pdf

    [7] Decision: Understanding Regarding the Aerosolised Use of Central Nervous System-Acting Chemicals for Law Enforcement Purposes , 1 December 2021, C-26/DEC.10。

    [8] OPCW News, “Decision on aerosolised use of Central Nervous System-acting chemicals adopted by OPCW Conference of States Parties”,2021年12月1日,访问网址: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news/2021/12/decision-aerosolised-use-central-nervous-system-acting-chemicals-adopted

    [9] Report of the Scientific Advisory Board on development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the Four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States Parties to review the operation of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20 April 2018, RC-4/DG.1。

  • 误解12:对工业化学设施的攻击与CWC制度无关,只属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问题

    误解及其影响

    对化学设施的攻击即使因释放有毒化学品而对人类或动物造成伤害,也不符合使用化学武器的定义。

    这种误解可能来源于对化学武器的狭隘认识,人们误认为化学武器是专门为作为化学武器使用而制造或设计的武器。有毒化学品的释放可能被认为只是攻击化学设施的一个附带影响。此外,对化学设施的攻击,特别是战争期间的军事攻击,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约束。这可能导致一种误解:认为这类攻击只属于人道主义法的范畴。

    虽然对化学设施的攻击相当于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很少,但将CWC排除在对此类攻击的分析和调查之外,就消除了追究责任和防止以这种方式使用有毒化学品的潜在途径。此外,由于世界上超过99%的化学武器库存已经在OPWC的核查下被销毁,各国可能不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化学战能力。

    解决误解

    根据CWC第二条第1(a)款,化学武器被定义为“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用于本公约不禁止的目的者除外。因此,意图造成人类或动物死亡或伤害的有毒化学品属于化学武器。

    对工业化学设施的攻击是否与CWC有关的问题,已经在最近对乌克兰化学设施的攻击中提出。OPCW承认媒体报道的“针对乌克兰境内化工厂的炮击”,包括2022年3月21日的Sumykhimprom化工厂事件,由于氨气泄漏,附近城镇的居民需要躲避。[1]

    在Sumykhimprom化工厂袭击事件中,氨的释放并没有对人类造成广泛或严重的伤害,因为氨的化学特性并不能使其成为有效的化学战剂。然而,一种化学品的毒性水平与它作为化学武器的分类无关。[2]正如《CWC评注》中所述,“毒性(而非致命性)是一种化学品……作为化学武器的先决条件”。[3]因此,这将包括在攻击化学设施时释放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的毒性并不极高,也没有造成大规模伤亡,但攻击的目的是利用该化学品的毒性造成伤害,从而使得这类攻击属于CWC的范围。[4]

    国际法的适用性国际法的其他领域也可能与战争期间对化学设施的军事攻击有关,然而,这并不排除CWC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性。某些情况下,CWC的适用性可能有助于弥补国际法的空白。例如,虽然《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AP I)第56条禁止攻击“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设施”,但这可能仅限于“水坝、堤坝和核电工程站”,因此不会扩展到化学设施。

    类似的禁令也可能存在于国际习惯法中,这是一个独立于条约法的国际法来源,它只对表示同意受某些条约约束的国家有约束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将国际习惯法定义为“来自‘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惯例’的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重要的是,正如ICRC所指出的,国际习惯法对武装冲突有重要作用,因为它“填补了条约法留下的空白,从而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1]

    关于对化学设施的攻击,ICRC确定了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即如果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设施受到攻击,各国必须“特别谨慎”。ICRC在其对这条规则的评注中建议:对化工厂等设施也应采取类似的谨慎态度。[2]

    [1] ICRC, “Customary Law”, 访问网址 https://www.icrc.org/en/war-and-law/treaties-customary-law/customary-law

    [2] ICRC IHL Database, “Rule 42.Works and Installations Containing Dangerous Forces”,访问网址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s/v1_cha_chapter13_rule42

    [1]参见Suzanna Khoshabi, “Security of nuclear and chemical facilities in Ukraine: applic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VERTIC Trust and Verify 170, Summer 2022, p6,访问网址 https://www.vertic.org/wp-content/uploads/2022/06/TV170-REV1-WEB-2.pdf#page=6

    [2] Jean-Pascal Zanders, “Prelude to chemical weapons use?”, The Trench,2022年4月12日,访问网址 https://www.the-trench.org/prelude-to-chemical-weapons-use

    [3] “CWC Commentary”, Article II, paragraph 1,  p25。

    [4] Jean-Pascal Zanders, “Prelude to chemical weapons use?”, The Trench,2022年4月12日,访问网址 https://www.the-trench.org/prelude-to-chemical-weapons-use

  • 误解13:没有生物或化学武器的国家不需要加入BWC和CWC

    误解及其影响

    没有生物或化学武器的国家不需要加入这些公约,这样一个简单的误解,却可能对BWC和CWC的普遍性和全面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后者只与愿意放弃现有生物或化学武器的国家有关。BWC和CWC分别从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开始,并继续要求新缔约国销毁其现有的此类武器库存。人们可能会质疑这一义务与没有生物或化学武器的国家的相关性,因此很快就会认为它们根本不关心BWC或CWC。

    此外,这些公约通常在涉嫌或证实的武器开发、拥有或使用案件中成为头条新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2012年确认拥有化学武器后,于2013年加入了CWC,这一点得到了广泛宣传——核查其销毁情况和调查其使用情况的决定和流程也是如此。在1991年4月3日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该决议于1991年6月19日生效),邀请伊拉克批准BWC后,在国际监督下消除伊拉克生化武器的新闻也被广泛报道。

    这种误解可能导致没有生物和化学武器的国家不加入公约或不优先加入公约,从而妨碍各国普遍加入公约的努力,最终削弱对禁止这些武器的规范的支持。对于那些已经加入公约但不认为公约与其实际相关的国家来说,这种误解可能会导致执行工作没有进展,或者执行不彻底,在禁止和防止生化武器的国家法律中存在漏洞。认为BWC和CWC只与拥有或曾经拥有这些武器的国家有关,也可能导致人们只关注这些国家的活动,而忽视没有这些武器的国家为履行其公约义务所做的努力。

    解决误解

    BWC和CWC与所有国家均有关。那些过去确实拥有生物或化学武器的国家承诺销毁这些武器,并且今后不再发展、生产、储存、获取、保留、转让和使用这些武器,而从未拥有这些武器的国家则继续承诺放弃这些武器。只有两类国家都支持禁止生化武器的准则,才能维护这一准则。此外,这两项公约有助于防止今后在生化武器方面的武装或再次武装。正如误解4所述,生物武器(以及类似的化学武器)并不是“过去的事”。由于科技的发展以及来自不同行为者的新威胁,BWC和CWC今后仍将与所有国家休戚相关。

    此外,这些公约不仅仅是禁止条款。它们还促进——包括通过材料和设备的更换——以安全和有保障的方式进行有毒化学品、生物制剂和毒素的和平活动,以防止其被滥用。它们还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合作、调查和援助机制,以应对潜在和确认的违反行为。因此,一个缔约国不仅有义务,而且也拥有所有国家都关心的权利和利益。利用BWC和CWC下制定的机制、倡议、活动和专业知识,可以为缔约国带来许多好处。通过适当的国家措施,全面有效地执行这些公约,可以帮助在国家一级加强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健康。它还有助于防止非国家行为者扩散生化武器,如误解21所述。

    截至2022年11月BWC的状况
    184个缔约国
    4个签署国:埃及、海地、索马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9个非签署国:乍得、科摩罗、吉布提、厄立特里亚、以色列、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南苏丹、图瓦卢

    截至2022年11月CWC的状况
    193个缔约国
    1个签署国:以色列
    3个非签署国:埃及、朝鲜、南苏丹

  • 误解14:由于BWC和CWC的通过,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已不再适用

    误解及其影响

    某些已经加入BWC或CWC,或两者都加入,但尚未加入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由于BWC和CWC的采纳,对加入该议定书的重要性提出质疑。这种误解导致各国认为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与它们无关,特别是如果它们已经加入了BWC或CWC或两者,就会决定不加入《日内瓦议定书》。

    解决误解:

    本节与关于BWC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的误解1相联系。根据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缔约国承诺绝不将细菌或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以及所有类似的液体材料或装置用作战争手段。然而,一些国家在加入该议定书时提出了保留意见[1],例如,只在涉及已批准该议定书的其他国家时,前述国家才受到该议定书的约束,而对那些因为首先使用生物或化学武器而违反该议定书的国家,前述国家则不受约束。因此,在实践中,《议定书》规定了缔约国之间不首先使用生化武器的禁令。1969年联合国大会第2603(XXIV)号决议重申,《议定书》中的禁止规定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总的来说,不首先使用生化武器的禁令,也可以说是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的禁令,[2]可以视作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因此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如上所述,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BWC审议会议的最终文件都指出了BWC与《日内瓦议定书》之间的联系。第七次审议会议的最终文件确认:

    “……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和《公约》相辅相成。会议重申,《公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根据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承担的义务”。[3]

    这表明了《日内瓦议定书》的持续相关性,以及这两个条约是如何相互巩固的。同样,CWC的序言中三次明确提到了《日内瓦议定书》。此外,根据CWC第十三条,该条约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减损任何国家根据《日内瓦议定书》(和BWC)承担的义务”。

    日内瓦议定书》的普遍化
    截至2022年11月,《日内瓦议定书》有146个缔约国。其中超过1/3的国家是在1972年BWC开放供签署后加入该《议定书》的,最近的新缔约国在2020年加入《日内瓦议定书》。这一发展表明,许多国家认为该《议定书》具有相关性,即使是那些尚未加入BWC和CWC的国家亦是如此。

    因此,BWC和CWC显然是建立在《日内瓦议定书》规定的基础之上的。该《议定书》是一项关键文书,“仍然是国际法律结构的一个重要支柱,其原则需要各国认真遵守”。[4]由于《日内瓦议定书》的范围有限(只涉及使用,而不涉及开发、拥有等其他活动),以及人们对它的广泛保留态度(将禁止限制于 “不首先使用”),国际社会有必要制定新的国际法律文书来应对生化武器的威胁。

    尽管BWC和CWC已经制定并生效,但仍在继续努力强调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重要性。例如,在2020年12月7日的第75/46[5]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

    “2.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严格遵守《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并重申坚持其规定的极高必要性。

    3.呼吁继续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持保留意见的国家撤回这些保留意见[……];”

    因此,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及其中的原则仍被认为具有高度相关性。该《议定书》构成了《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调查涉嫌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机制》[6]以及《罗马规约》中对生化武器定罪的基础。[7]遵守该《议定书》被认为是国际上的最佳惯例,鼓励非缔约国尽快加入该《议定书》。

    [1] 示例参见 UNODA, “Protocol for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in War of Asphyxiating, Poisonous or Other Gases, and of Bacteriological Methods of Warfare”,访问网址 https://treaties.unoda.org/t/1925

    [2] ICRC IHL Databas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ractice relating to Rule 74.Chemical Weapons”,访问网址 https://ihl-databases.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s/v2_cou_us_rule74

    [3]《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缔约国第七次审议会议,“第七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2021年1月13日,BWC/CONF.VII/7, Article VIII, 42。

    [4]Alex Spelling, Brian Balmer and Caitriona McLeish, “The Geneva Protocol at 90: An Anchor for Arms Control?”, the Guardian,2015年6月17日,访问网址 https://www.theguardian.com/science/the-h-word/2015/jun/17/the-geneva-protocol-at-90-an-anchor-for-arms-control

    [5] 联合国大会决议,“Measures to uphold the authority of the 1925 Geneva Protocol”, A/RES/75/46,2020年12月7日。

    [6]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Chemical and bacteriological (biological) weapons”, A/RES/42/37,1987年11月30日。

    [7] 参见1998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rticle 8(2)(b)(xvii) and (xviii), 2010 Amendment to the Rome Statute (RC/Res.5) Article 8(2)(e)(xiii) and (xiv), 2017 Amendment to the Rome Statute (ICC-ASP/16/Res.4) Article 8(2)(b)(xxvii),和2017 Amendment to the Rome Statute (ICC-ASP/16/Res.4) Article 8(2)(e)(xvi)。

  • 误解15: 毒素和毒素武器只属于BWC的范围,不属于CWC的范围

    误解及其影响

    有人误解毒素和毒素武器只属于BWC的范围,不属于CWC的范围,或者认为只有蓖麻毒素和毒素武器是CWC禁止的。对BWC和CWC范围的混淆可能会削弱禁止毒素武器的规范——如果规范表明这些武器不被禁止或只被部分禁止。

    此外,还可能导致这些公约的执行立法范围的混乱,可能导致法律法规不充分和不完整,无法有效和全面地禁止和防止使用毒素和毒素武器的非法活动。这将有悖于这些公约,并造成滥用行为不受惩罚的实际风险。适当的立法应该能够起诉和惩罚诸如非法购买和销售毒素以及生产毒素武器来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幸的是,近年来已经发生了此类事件。[1]蓖麻毒素、相思子毒素或其他危险毒素需要列入国家管制和禁止的物质清单中,否则可能会导致本应被起诉的活动没有被起诉或被撤销刑事指控。[2]这可能会削弱刑事立法在帮助防止此类非法行为发生方面可能具有的威慑作用。

    之所以有这种误解,最简单的原因可能是BWC的全称,即《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将毒素明确纳入条约的标题中,可能会使一些决策者、法律起草者和技术专家认为:该公约是涉及禁止和预防毒素武器以及管控毒素使用活动的唯一专门公约。然而,《生物及有毒武器公约》的常用缩写是“BWC”,省略了“毒素”(Toxin)部分。因此,尽管有这种误解,但在关于生物武器的辩论中有时并不考虑毒素,对毒素在BWC中的作用增加了另一层混淆。

    一个更技术性的原因也可以解释对BWC和CWC在毒素和毒素武器方面的范围的误解或混淆。在这方面,2004年WHO《生物和化学武器公共卫生应对指南》指出:“毒素”是一个在科学文献中没有公认含义的词。[3]因此,对于什么是毒素、如何产生毒素、如何定义毒素,人们可能存在误解,使得采用一个适当的定义并在立法中全面掌握BWC和CWC的要求变得更加困难。

    解决误解

    BWC或CWC中没有对“毒素”一词的定义。BWC在其第一条中明确禁止“没有理由用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目的的各种类型和数量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无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在历次审议会议期间,BWC缔约国澄清了第一条有关毒素的范围,但没有对毒素作出定义。在1986年BWC第二次审议会议上,他们重申,“《公约》明确适用于所有天然或人工制造的[……]毒素,无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因此,微生物、动物或植物性质的毒素(包括蛋白质和非蛋白质)以及其合成的类似物都包括在内”。[4]在2006年第六次审议会议上,他们进一步 “宣布《公约》的范围是全面的,所有天然或人工制造或改变的[……]毒素及其成分,不论其来源和生产方法如何,也不论其是否影响人类、动物或植物,其类型和数量没有理由用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目的的,均明确地包括在第一条中。”[5]简而言之,BWC规定的毒素是指那些具有微生物、动物或植物性质的毒素;它们可以是天然的或人工制造的;它们可以影响人类、动物,或植物——这一点与下文讨论的CWC不同。

    与执行BWC有关的国际指导文件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澄清。第七次和第八次审议会议已经注意到执行这些自愿准则和标准的价值。[6]关于毒素问题,这些文件为BWC提供了“毒素”一词的定义。WHO《生物和化学武器公共卫生应对指南》明确指出,“BWC中提到的毒素,是指任何生物体产生的有毒物质,即使这种物质实际上是通过其他手段(包括化学合成)产生的”。[7]关于实验室和其他相关组织生物风险管理的ISO标准35001提供了一个扩展的定义,即毒素是“由植物、动物、原生动物、真菌、细菌或病毒产生的物质,少量或中等量会对人类、动物或植物产生不利影响”。[8]已知被武器化的毒素包括黄曲霉素(由真菌产生)、肉毒杆菌毒素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细菌毒素),以及石房蛤毒素和蓖麻毒素(植物毒素)。[9] 这类毒素的有害影响包括刺激眼睛、鼻子和喉咙,视力模糊,食物中毒,骨骼肌麻痹,感觉异常,以及可能导致死亡的呼吸衰竭。然而,毒素也可以用于和平的合法目的,例如用于神经科学、药理学或医疗和美容。[10]

    CWC禁止化学武器,根据第一条第1款(a)项,包括“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除非用于本公约不禁止的目的,前提是其种类和数量与此目的相符。”第二条(2)款将有毒化学品定义为“通过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对人类或动物造成死亡、暂时丧失能力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这包括所有此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生产、保存在弹药中或其他处。[……]”毒素属于这一定义,因为它们既是有毒的,也是一种化学品。[11]因此,CWC禁止毒素武器。石房蛤毒素和蓖麻毒素被列入CWC附表1,以适用核查措施(见关于附表化学品的含义的误解7)。然而,正如上文CWC第二条(2)款所强调的,该《公约》不适用于对植物造成伤害的毒素,而只适用于伤害人类和动物的毒素(更多细节见误解9)。因此,重要的是将所有对植物有害的毒素纳入BWC执行立法,以确保国家立法中涵盖所有毒素。

    总之,毒素是有毒的化学品,属于BWC和CWC的范围。然而,BWC涵盖所有毒素,而CWC不包括只影响植物的毒素。在国家执行立法中,各国应注意根据BWC涵盖所有毒素,包括那些影响植物的毒素,同时考虑到CWC对列入附表的化学品(如蓖麻毒素)的具体要求。

    [1]参见Russell Moul and Yasemin Balci, “First conviction under UK’s BWC Act,” VERTIC Trust and Verify Issue 147, pp7-8; Russell Moul and Yasemin Balci, “Sentencing of toxin salesman from the dark web,” VERTIC Trust and Verify Issue 148, p7;和Thomas Brown, “Couple charged with BW offence in Germany,” VERTIC Trust and Verify Issue 164, p13。

    [2]参见Yasemin Balci, “Error in US biological weapons law leads to dropping of criminal charges,” Trust & Verify Issue 162, p13。

    [3]WHO “Public Health Response to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 WHO Guidance, Geneva, 2004 p214。

    [4]Final Document of the Second Review Conference of the BWC, 1986, BWC/CONF.II/13, p3。

    [5]BWC/CONF.VI/6, p. 9。另见历次审议会议上的重申,汇编于以往审议会议就执行支助股提交的《公约背景》资料文件的每一条达成的补充谅解和协议,BWC/CONF.IX/PC/5,2022年1月10日。

    [6]参见最近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
    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缔约国第八次审议会议,“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BWC/CONF.VIII/4,2017年1月11日, II.D (13)。

    [7]WHO “Public Health Response to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 WHO Guidance, Geneva, 2004, p6。

    [8]同上, 第3.15节。

    [9]同上,第216页及以后。

    [10]参见 “Australia Group Common Control List Handbook, vol. II Biological Weapons-related common Control Lists, Revision 6”, January 2021, p2。

    [11]WHO “Public Health Response to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 WHO Guidance, Geneva, 2004,, pp5-6; 215。

  • 误解16:生化武器总是大规模使用

    误解及其影响

    有人误解生化武器总是大规模使用。这种误解可以说是源于生化武器是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想法。因此,与前述误解类似,这个误解部分是由化学和生物战是大规模、无差别的战场战争的想法造成的。

    这种误解可能导致有关当局在国际或国家层面忽视涉及生物或化学武器的行动。此外,在国家一级,由于对BWC或CWC执行立法的范围存在误解,执法机构可能无法恰当起诉与生物或化学武器有关的罪行。

    解决误解

    为了消除这种误解,重要的是澄清并非所有的生化武器都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可能涉及较小的规模。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一词经常用于描述生化武器(连同其他武器,如核武器和有时的放射性武器)。WMD一词出现在CWC的序言[1]和UNSCR 1540[2]中,但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对该词进行权威性定义。各国有时会在其国家立法或其他文书中定义该术语,[3]2012年的一项研究发现,由政府或国际组织发布的WMD定义超过50个。一些学者甚至主张放弃这一术语,因为它错误地描述了每种武器类型带来的独特挑战。[4]因此,尽管生化武器被称为WMD,但这样的定性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涉及大规模规模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BWC或CWC的条款在涉及这些武器时并未包含数量阈值。如上所述,公约中对生化武器的定义涉及一般目的标准,即武器是由涉及某些材料(生物剂、毒素或有毒化学品)用于某些目的的活动来定义的。因此,任何涉及生物制剂、毒素或有毒化学品的违禁活动,如果用于相关条约不允许的目的,就会违反该条约。例如,就BWC/CWC而言,使用单一生物制剂、毒素或有毒化学品对一个人造成伤害,仍可算作使用生物或化学武器。此外,在使用生物或化学武器的情况下,公约的正文没有提到使用生物或化学武器所造成的实际伤害,因此,这种使用的影响不一定要致命才会违反BWC或CWC。

    事实上,生化武器在历史上都曾被较小规模使用或用于攻击单一目标。“在20世纪70年代,生物武器被用于秘密暗杀[5]”,包括1978年在伦敦发生的臭名昭著的谋杀Georgi Markov一案,据称他被一把特别改装的雨伞注射了蓖麻毒素。[6]据称,化学武器也曾被用来针对个人。例如,最近在英国使用诺维乔克一案(见误解7),嫌疑人被指控“违反《化学武器法》,使用和拥有诺维乔克”,[7]表明执行CWC的国家立法可用于对小规模将有毒化学品用作化学武器的行为进行问责。同样,在2020年9月,德国根据CWC第八条第38(e)项,就对Alexei Navalny先生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请求OPCW技术秘书处提供技术援助。[8]此外,2017年,朝鲜领导人金正恩的同父异母兄弟金正男在吉隆坡国际机场[9]被暗杀,据说这次袭击涉及有毒化学品VX。因此,有人认为,“因此,WMD一词可能无助于思考近几十年来使用这些武器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国家和暴力的非国家行动者似乎都倾向于战术性地使用具有特定效果的CBRN。”[10]

    因此,重要的是参与确保防止生化武器的所有行为者了解它们是什么,以便让利益相关方能够有效执行这些公约。任何涉及生物制剂、毒素或有毒化学品的被禁活动,如果其目的是相关条约不允许的,则是对该条约的违反,只要所要求的禁止和惩罚措施已纳入国家法律,则在国家一级构成犯罪。

    [1]CWC序言:“决心采取行动,以期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管控下,在全面彻底裁减军备方面取得有效进展,包括禁止和消除所有类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2]在这方面,重申1992年1月31日安理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级会议通过的主席声明(S/23500),包括所有会员国需要履行其在军备控制和裁军方面的义务,并防止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所有方面的扩散。

    [3] W. Seth Carus “Defining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Occasional Paper, No. 8,2012年1月。

    [4] Bryan R. Early, Erika G. Martin, Brian Nussbaum, Kathleen Deloughery.“Should conventional terrorist bombings be considered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terrorism?”Dynamics of Asymmetric Conflict 10:1, 2017, pp 54-73。

    [5] Stefan Riedel, “Biological warfare and bioterrorism: a historical review”, Proceedings (Baylor University.Medical Center) 2004 October; 17(4): pp 400–406。

    [6] 同上。

    [7]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 Statement – Salisbury”,2018年9月5日,访问网址https://www.cps.gov.uk/cps/news/cps-statement-salisbury

    [8] OPCW, “Featured Topic Case of Mr Alexei Navalny”,访问网址 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featured-topics/case-mr-alexei-navalny

    [9] 参见Scott Spence, “The curious case of Kim Jong-nam and Malaysia’s CWC legislation”, Trust & Verify No.156, VERTIC,2017年春。

    [10]Natasha E. Bajema, “Beyond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Time for a New Paradigm?”, Council on Strategic Risks, Briefer No.13, 1 February 2021, p1。

  • 误解17:性别与生化武器制度没有什么关系。

    误解及其影响

    在BWC和CWC多边论坛期间,关于性别考虑的讨论有时是有争议的,或只涉及辩论的有限方面。拒绝考虑生物、毒素和化学武器问题中与性别有关的方面或只是部分考虑,可能是一种有意的选择,但这也可能是对一个方面与另一个方面的关系程度的误解导致的,可以根据公约进行讨论。虽然社会或其他非法律因素可能导致一些人认为性别与生物、毒素和化学武器制度无关,但这种误解也可能在于公约的规定,或公约缺乏某些规定。与《禁止核武器条约》(TPNW)等较新的文书相反,BWC和CWC没有提到使用生物、毒素和化学武器对妇女和女孩的后果,也没有提到她们在生物和化学裁军中的参与情况。公约中没有明确提及,可能会使一些人认为缔约国和参与公约执行的机构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一些研究报告强调了在处理BWC和CWC相关问题时,缺乏性别观点的潜在后果或已经确定的后果。[1] 它们包括:

    • 妇女在各国官方代表团中的代表性不足,在这些代表团中或在OPCW或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担任关键职位的人数不足;
    • 人口中一个重要部分的观点和专业知识因此被排除。
    • 缺乏对具体问题的考虑,如使用生化武器对作为受害者或第一反应者的妇女和女孩的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对生化武器攻击进行相应的准备和应对。[2]

    此外,这种误解可能对某些国际文书的遵守情况产生影响,这些文书现在特别鼓励和敦促各国采纳与性别问题有关的措施。

    禁止核武器条约》中与性别有关的条款 序言:

    认识到核武器的灾难性后果[……]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特别大,包括电离辐射的影响[……]

    认识到男女平等、充分和有效参与是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并致力于支持和加强妇女有效参与核裁军[……]

     第6条 受害者援助和环境修复

    1.每一缔约国应根据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对其管辖范围内受使用或试验核武器影响的个人,不加歧视地充分提供对年龄和性别敏感的援助,包括医疗、康复和心理支持,并为其提供社会和经济包容。[……]

    解决误解

    联合国裁军事务厅对性别的定义是指“与女性、男性、女孩和男孩以及非二元性别或性别流动者相关的社会构造属性和机会”。[3]如上所述,BWC或CWC都没有包括与性别有关的条款,但这并不妨碍缔约国同意支持性别平等和性别观点。例如,BWC中没有明确提到的其他问题遵循在审议会议期间,缔约国达成的额外谅解和协议,以解释、界定或阐述公约某一条款的含义或范围;或就如何执行某一条款提供指示、准则或建议。[4]同样,还有人提议在BWC会议上增加一个常设议程项目,让缔约国讨论并商定如何在所有与BWC有关的活动中加强性别平等和性别视角。[5]

    在OPCW,可以对机构惯例进行调整,以考虑与性别有关的因素。总干事承诺成为“国际性别平等捍卫者倡议”的一部分,秘书处在2020年进行了一次性别和多元化审查,以“核实秘书处内性别平等、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制度化水平,分析各种政策、措施和方案”。[6]可以进一步开展工作,促进妇女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化学工作。

    性别问题也逐渐纳入联合国机构通过的决议中,包括那些有关裁军、不扩散和军备控制的决议。2000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是承认妇女在和平与安全中的作用以及在此背景下推进性别视角和性别平等的关键。2010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裁军、不扩散和军备控制的第65/69号决议,该决议侧重于妇女在与裁军、不扩散和军备控制有关的所有决策过程和机构中的公平代表性和有效参与。联合国大会关于BWC的决议在其序言中鼓励男女公平参与公约框架。[7]因此,性别平等和均等、性别分析和视角现在与裁军、不扩散和军备控制(包括生化武器)的相关问题存在关联。

    [1]示例参见UNIDIR, “Gender Equality in the Biological Weapons Regime”, Factsheet: Gender and biological weapons, International Gender Champions Disarmament Impact Group, 2021年5月4日,
    https://unidir.org/gender-biological-weapons; UNIDIR “Gender Equality in the Chemical Weapons Regime”, Factsheet: Gender and chemical weapons, 2021年11月16日,
    https://unidir.org/publication/factsheet-gender-and-chemical-weapons;Renata Hessmann Dalaqua, Kjølv Egeland, Torbjørn Graff Hugo, “Still behind the curve.Gender balance in arms control, non-proliferation and disarmament diplomacy”, UNIDIR, 2019, https://unidir.org/publication/still-behind-curve;Carol Cohn with Felicity Hill and Sara Ruddick, “The Relevance of Gender for Eliminating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The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Commission, Paper No. 38, 2005。
    [2]详见Renata Hessmann Dalaqua, James Revill, Alastair Hay, Nancy Connell, “Missing Links: Understanding Sex- and Gender-Related Impacts of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Weapons”, UNIDIR, 2019, pp 9-20。

    [3]UNODA UNODA Gender Policy 2021-2025, 2021,网址

    https://www.un.org/disarmament/topics/gender-policy/; EU Non-proliferation and disarmament eLearning course, M. Zarka, Learning Unit 16 Gender and disarmament, https://nonproliferation-elearning.eu/

    [4]“以往审议会议就《公约》各条款达成的额外谅解和协议”,执行支助股向《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缔约国第九次审议会议筹备委员会提交的背景资料文件,BWC/CONF.IX/PC/5,2022年1月10日。

    [5]示例参见“Enhancing Gender Equality and Women’s Empowerment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Institutional Strengthening of the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BWC)”,巴拿马向《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交的工作文件,BWC/MSP/2020/WP.6,2021年11月19日。

    [6]2020年OPCW关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草案,EC-97/2 C-26/CRP.1,2021年7月7日,第5.13段。

    [7]示例参见2021年12月6日通过的关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第76/67号决议。

  • 误解18:有关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条约被违反,因此是失败的

    误解及其影响

    有一种观点认为,最近关于使用化学武器和违反BWC的指控损害了这些文书,表明它们没有发挥作用。这种误解源于21世纪对不遵守BWC和CWC的指控。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世界各地出现了多种关于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国际实况调查团证实了一些情况下确实存在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1]事实上,联合国副秘书长兼裁军事务高级代表中满泉女士在2022年10月指出,“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马来西亚、伊拉克、英国和俄罗斯联邦使用化学武器或违禁化学品,已经威胁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蕴含的规范”。[2]具体来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冲突和确定的反复使用化学武器的事件考验了CWC制度。此外,关于违反BWC的指控导致人们对该条约的有效性产生了疑问。关于跨境研究的误解3表明,围绕不遵守BWC的指控会破坏该条约。

    这种误解会对与生化武器有关的国际法律框架产生严重影响。这些条约包含了对此类武器的基本禁止规定,因此,“条约不起作用”的这种暗示可能会导致各国不遵守其条约义务,甚至退出这些文书。此外,这种误解还可能妨碍各国利用它们所拥有的权力来应对任何违法行为。这两个条约都包含了对指控的违反行为作出反应的机制,而认为相关条约失效的观点可能会导致各国不愿意参与这些机制。

    解决误解

    这种误解因为质疑禁止此类武器的基础条约的有效性,挑战了防止生化武器的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因此,在处理这种误解时,有必要承认违反CWC和不遵守BWC的指控所造成的损害,但也要表扬这两项文书的巨大成功。BWC和CWC制度在应对指控的违法行为时,都面临着一些制度上的挑战。如前文有关误解5所述,BWC没有核查机制,《公约》的执行对缔约国来说也是一大挑战。就CWC而言,问责机制意味着尽管存在上文强调的违反条约的行为,但事实证明很难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然而,重要的是要考虑到BWC和CWC作为防止生化武器的国际法律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取得的重大成功。事实上,CWC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裁军条约之一。截至2022年11月,世界上超过99%的化学武器库存已经在OPWC的核查下被销毁,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裁军——即消除武器和防止未来化学武器的武装或再次武装——是CWC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这在公约的序言中得到了承认,也是第一条规定的一项义务。该条约的普遍性也是表明其依然重要的一个信号。截至2022年12月1日,该条约有193个缔约国,是限制拥有或使用特定类型武器的缔约国最多的条约,超过了BWC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

    此外,尽管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使用化学武器带来了上述挑战,以及在证明叙利亚完全消除化学武器能力方面持续存在的核查挑战,但OPCW能够通过一些与核查现有化学武器库存的销毁以及与指控使用化武有关的实况调查机制作出回应。[3]

    该组织的工作得到了许多人的表扬,OPCW因在消除化学武器方面的广泛努力,于2013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总体而言,可以说“鉴于多边裁军外交的复杂性,CWC从任何角度看都是成功的”。[4]

    尽管BWC存在上述的制度挑战,在对其他误解的回应中也提到这个问题,但显然BWC仍然是防止生物武器的关键文书。各国正在继续加入BWC,目前的缔约国总数达到184个。来自BWC ISU的数据还指出,近年来,与该条约下各种机制的接触增多,包括“在《公约》的执行或其他方面寻求援助的缔约国、区域和国际组织及其他实体的数量显著增加”。[5]数据还证明,提交CBM报告的国家越来越多,[6]2021年收到的报告数量是迄今为止最多的一年。仍然没有证实使用生物武器的信息以及和平交换与生物制剂和毒素有关的设备、材料和科技信息,表明BWC正在实现其目标。归根结底,BWC和CWC都是禁止危险武器的关键文书,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其缔约国。为应对条约的挑战而设立的新机制和特设机制表明,它们是能够适应新挑战的活跃文书。缔约国必须继续努力执行和加强这两项公约,同时认识到它们在确保不扩散这类武器方面的重要作用,任何相反方向的步骤都可能对全球和平与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1]示例参见Report of the OPCW Fact-Finding Mission in Syria Regarding an alleged incident in Saraqib, Syrian Arab Republic, on 4 February 2018 S/1626/2018, 2018年5月15日,第7.4段:“2018年2月4日,在Saraqib的Al Talil居民区,通过机械冲击从钢瓶中释放的氯气可能被用作化学武器。”

    [2]2022年10月11日,裁军事务高级代表中满泉在东盟国防部长扩大会议化学、生物和放射性(CBR)大会上的主旨演讲“A Holistic Approach to Addressing CBR Threats”。

    [3]参见 OPCW “Syria and the OPCW”, 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featured-topics/syria-and-opcw

    [4] Jean Pascal Zanders, “The CWC ten years ahead” in “The future of the CWC in the post-destruction phase”, European Union 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 Report No. 15, March 2013,  p8。

    [5]《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缔约国会议, “Annual report of the Implementation Support Unit”, (BWC/MSP/2020/4), 27 September 2021, p.4 https://undocs.org/en/BWC/msp/2020/4

    [6]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Support Unit, “BWC Electronic 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 Portal”, https://bwc-ecbm.unog.ch/

  • 误解19:签署BWC或CWC,会使一个国家受到所有条约义务的约束

    误解及其影响

    新闻报道经常错误地提到已经“签署”BWC和CWC的国家或“签署国”,而他们意指受这些公约法律约束的国家,实际上应统称为条约的“缔约国”。

    此外,它们的保存人、OPCW和BWC ISU的作用并不一定得到准确描述。“签字”和“签署”以及国家“缔约方”都是国际条约法中定义的重要法律术语。它们都有独特的含义,而这些含义在新闻报道中往往没有得到准确体现。一项公约的制度方面和它所建立的制度,也可能对OPCW或BWC ISU等实体的状况和作用产生混淆和误解。

    各国在BWC和CWC等国际文书方面的状况具有法律意义;它决定了各国在多大程度上受这些文书的约束,它们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因此是否或何时可以不遵守这些文书。错误地将一个国家归类为某一公约的“签署国”,误导了该国对该公约的承诺。同样,错误地描述每个公约的制度方面,可能会对某些实体的职能和权力产生错误的假设和期望,并导致对其成功和失败的分析不准确。

    解决误解

    对于多边条约,即可由两个以上缔约方加入的条约,如BWC和CWC,签署通常只是各国为受该条约的法律约束而采取的第一步行动。通常情况下,在签署条约后,各国会在国家层面寻求其议会、国民大会或国会的批准,以接受条约的法律约束。一旦获得批准,该国就会向条约的保存人交存“批准书”,这是确保该国现在被视为条约缔约国的最后一步。

    因此,签署国是指已经签署BWCCWC,但尚未批准的国家交存批准书的这一额外步骤对于它们受公约的法律约束是必要的,而且有许多国家是国际条约的签署国而不是缔约国的重要实例。然而,作为签署国,它们已经有义务避免采取有损于该条约目标和宗旨的行为。

    请注意,在公约开放供签署期间,尚未签署公约的国家仍有可能成为缔约国。这是通过一个类似的程序完成的,通常被称为“加入”只涉及在国家层面获得批准后,交存加入书这一步骤。

    批准书或加入书是法律文件,由国家交存,或换句话说,由国家发送给条约的指定保存人。保存人的职责是管理条约。CWC的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BWC的保存人是英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政府。通过批准或加入,表示同意接受约束且条约对其生效的国家被称为缔约国。“生效”是指公约对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国家产生约束力的日期。这可能是条约中提到的一个具体日期,或者是向保存人交存了特定数量的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一旦公约对某一国家生效,就对该国以及其他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且它们必须真诚地履行这些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设立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这是一个独立的组织,负责确保公约条款的实施与核查。CWC所有缔约国也是OPCW的成员国,该组织由三个机构组成: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关于OPCW,另见误解10)。“成员国”一词只有在存在相关组织,各国成为其成员时才适用。OPCW还为CWC缔约国之间的协商和合作提供了一个论坛。OPCW的主要决策机构——缔约国大会(CSP)——开会期间,缔约国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五年CSP特别会议期间,缔约国举行一次会议,即审议会议。

    与CWC不同,BWC并没有成立一个国际组织。然而,与CWC类似,它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会议。自2003年以来,根据第五次审议会议的决定,BWC缔约国还在两次审议会议之间的缔约国会议期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第六次审议会议期间,公约缔约国设立了一个“执行支助股”(见上文),该股目前在联合国裁军事务厅(UNODA)的日内瓦分部内运作。ISU的规模远小于OPCW,只有三名长期工作人员,预算也小得多(见误解20)。多年来,ISU的任务不断更新和扩大,现在包括为行政问题、国家执行、信心建立措施和普遍性提供支持和援助;管理援助请求和提议的数据库,并促进相关信息交流;支持缔约国执行BWC审议会议决定和建议的工作。

    补充内容

    参见欧盟不扩散和裁军电子学习课程,Y. Balci and S. Drobysz, Learning Unit 17 Non-proliferation and disarmament law, https://nonproliferation-elearning.eu/

  • 误解20:BWC/CWC缔约国面临过度的负担

    误解及其影响

    误解BWC和CWC缔约国面临一些重大且过度的负担。CWC的行业核查制度经常被认为是对新缔约国的挑战,还有起草执行立法和对财政负担的担忧。

    这种误解的含义是:因为认为有负担,非缔约国不应加入BWC和CWC。因此,这种误解可能会妨碍条约的普遍性,因为它给非缔约国的主要利益相关方造成一种印象,即加入BWC或CWC难度很大。各国往往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面临一些相互竞争的优先事项,与生化武器有关的国际文书可能不是政治优先事项。因此,认为新缔约国加入任何一项条约都会特别繁琐的想法,会破坏各国加入条约的努力。

    解决误解

    首先,重要的是认识到,公约缔约国——特别是CWC的缔约国——确实承担一些义务。例如,根据CWC制度,缔约国必须指定或设立一个国家机构,确保至少与OPCW和其他缔约国进行有效联络。缔约国还需要按照CWC的规定作出声明。各国必须提交一份关于任何预定化学品活动[1]以及拥有任何化学武器库存或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初步声明。此外,他们必须每年提交与附表所列化学品[2]有关的某些先前和预期活动的申报,并为OPCW的国际检查提供便利,以便核实这些申报情况。根据第一条,缔约国还需要销毁其拥有或掌握的任何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

    尽管缺乏正式的核查机制,BWC缔约国仍然需要在国家层面采取一些措施。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通过立法和其他类似措施执行条约的同时,BWC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由其负责协调BWC的国家执行以及与其他缔约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正如误解5所述,它们还须每年向BWC ISU提交关于CBM的信息,这就需要在国家一级收集信息。根据第二条,缔约国还需要销毁第一条规定的所有制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或将其转用于和平目的。

    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在国际层面上也会承担一些财务费用。然而,就BWC而言,2021年向各国收取的核定分摊会费总额不到200万美元。[3]此外,会费是根据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按比例加权,考虑了《公约》和联合国之间的成员差异。BWC ISU在2022年初指出,“根据2021年的会费分摊比额表,目前183个缔约国中,几乎有三分之二(64%)每年向《公约》支付的费用不到1,000美元。”[4]CWC也有类似的过程,由于开展的活动数量多,OPCW的年度预算大得多,约为6,800万欧元。[5]然而,核定的比例意味着一些CWC缔约国每年支付的费用不到1000欧元。[6]

    加入和执行BWC和CWC的好处

    • 各国清楚地表明它们对一个没有生化武器的世界的承诺;
    • 各国可以调查、起诉和惩处与滥用生物剂和毒素、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和相关材料有关的罪行;
    • 各国可以监测和监督任何涉及生物制剂和毒素、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以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活动;
    • 各国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应对生物和化学事件;
    • 各国将加强其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卫生和安全;
    • 由于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生物制剂和毒素以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交流和使用,导致经济和技术发展;
    • 向潜在的投资者表明,对于涉及生物制剂和毒素、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以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活动,该国是一个安全且负责任的国家。

    因此,正如本出版物所表明的那样,加入BWC和CWC对各国有许多明显的益处,这些益处远远超过了在实践中执行这些条约的预期成本或负担。

    为了缓解执行这两部条约时的一些挑战,缔约国可以寻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缔约国的支持。例如,OPCW制定了一些能力建设计划,以促进各国根据第七条执行CWC,根据《公约》第十条提供针对化学武器的援助和保护,并根据第十一条促进和平化学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7]BWC ISU还为BWC缔约国“促进参与CBM流程的活动”[8]提供便利,这可以帮助新缔约国提交其第一个CBM。民间社团行动者由于其技术专长,也可以为支持其中一些进程发挥有益作用。

    正如误解13所述,各国应加入BWC和CWC,无论其是否有接触生化武器的历史,以确保它们能够获得交流和使用有毒化学品、生物制剂和毒素及相关材料的和平利益。随着新的国家继续看到加入和执行BWC和CWC的益处超过负担,这两个条约越来越普遍化。

    [1] OPCW, “Declaration Requirements for Scheduled Chemicals”,访问网址 https://www.opcw.org/resources/declarations/declaration-requirements-scheduled-chemicals

    [2] 同上

    [3]《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缔约国第九次审议会议,“The overall financial status of the Convention and 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proposals for follow-on action after the Ninth Review Conference”, BWC/CONF.IX/PC/4,2022年2月14日。

    [4] 同上

    [5]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Decision: Programme and Budget of the OPCW for 2022-2023”, C-26/DEC.11,2021年12月1日。

    [6]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Decision: Scale of Assessments for 2022”, C-26/DEC.8,2021年11月30日。

    [7] OPCW, “Capacity Building”,访问网址https://www.opcw.org/resources/capacity-building

    [8] UNODA, “Implementation Support Unit”,访问网址 https://www.un.org/disarmament/biological-weapons/implementation-support-unit

  • 误解21: BWC和CWC只与国家相关

    误解及其影响

    误解作为国际条约,BWC和CWC只与国家有关,而与行业、非国家团体或个人等非国家行为者无关。具体而言,行业行为者往往不知道这两个条约的重要性,也不知道围绕它们建立的国际结构。例如,行业团体缺乏对CWC的参与,这可能导致这些行为者失去参与更新条约义务的想法,以便在不过度妨碍其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活动的情况下改进申报和核查程序的可能性。

    这种误解会妨碍非国家行为者参与条约。这些行为者可能有与《公约》相关的义务,但他们并不知晓。这可能导致无意中违反了条约执行措施。

    解决误解

    为了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BWC和CWC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和其他措施来实施。一旦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BWC或CWC,并有义务执行其要求,就必须采取措施在国家一级执行这些条约。如其他地方所述,BWC第四条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其宪法程序,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境内及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使用、发展、生产、储存、获取或保留生物武器。同样,第七条要求所有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相应的刑事立法。然后,他们必须向OPCW通报他们所采取的措施。

    通过采取立法、监管和其他措施来执行这些公约,各国可以确保义务对非国家行为者具有约束力。为了在国家立法框架内执行BWC和CWC,各国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将非法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刑事措施、对涉及相关材料的活动的控制措施、安全和安保措施,以及促进监测、起诉和惩罚的执法措施。在VERTIC的网站上可以找到一个包含BWC缔约国法律措施的数据库[1],同样,OPCW的立法汇编也提供了CWC缔约国颁布的立法实例。[2]

    BWC和CWC的国家立法实施情况一览

    BWC第四条:

    “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宪法程序,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禁止和防止”生物武器。

    BWC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第四条11:

    “会议呼吁各缔约国根据其宪法程序,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刑事立法……”

    CWC第七条国家执行措施:

    “1.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它应:

    1. a) 禁止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境内任何地方或在国际法承认的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地方,从事本公约禁止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包括就这种活动制定刑事立法;[……]”

    (c) 按照国际法,将根据(a)项制定的刑事立法扩大到本公约禁止缔约国在任何地方由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进行的任何活动”。

    在国家法律中实施的CWC制度对国家化学工业行为者规定了一些义务。CWC缔约国根据第六条承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仅在其境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的任何其他地方,为本公约不禁止的目的开发、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保留、转让或使用。作为这一承诺的一部分,CWC缔约国有义务根据核查附件,收集有关某些有毒化学品的信息并提交申报。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OPCW检查员进一步检查生产、加工或消耗此类化学品的设施,以核实申报情况。因此,参与涉及某些有毒化学品的活动的非国家行为者应该了解CWC以及他们在国家执行法律下的义务。由于这些法律旨在执行CWC,参与某些有毒化学品活动的非国家行为者可以从理解CWC这一国际条约中获益,并应关注国际领域的发展情况。

    还有一个重要的例子,最近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与普林斯顿大学就37起涉嫌违反《出口管理条例》(EAR)的事件达成了和解,这说明非国家行为者有必要与BWC和CWC制度合作。[3]EAR有助于规范美国的出口,并有助于确立转让控制,以便在国家层面实施BWC。  普林斯顿大学从事和平活动;但它向15个国家的研究机构出口了动物病原体的菌株和重组体,却没有所需的BIS出口许可证,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这种活动需要事先获得许可。这些出口物品列入美国商业管制清单,该清单列出了因担心生物武器扩散,而需获得BIS出口许可的材料。违规行为曝光后,该大学被罚款并被迫对其内部活动进行审计。该案例表明,研究机构等非国家行为者需要了解执行BWC和CWC的国家立法,即使是在为和平目的参与涉及生物制剂和毒素的活动时也应如此。

    非国家行为者可以以各种方式参与CWC和BWC。例如,OPCW定期与化学行业的利益相关方举行对话,讨论国家的《公约》执行情况并提高认识。[4]民间社会团体等非国家行为者有时还可以参加与BWC和CWC有关的条约会议,如审议会议,并就特定问题发表看法。在国家层面的参与,例如通过与国家主管部门的合作来参与,可以进一步确保非国家行为者知晓其义务。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来说,BWC和CWC是很重要的国际文书,非国家行为者参与条约,对于确保有毒化学品和生物制剂及毒素不被用作武器至关重要。

    [1]VERTIC, “BWC Legislation Database”,访问网址  https://www.vertic.org/programmes/nim/biological-weapons-and-materials/bwc-legislation-database/

    [2] OPCW, “Legislation Compendium”,访问网址 https://www.opcw.org/resources/national-implementation/legislation-compendium

    [3]  Thomas Brown, “Princeton University fined over exports of pathogens without a licence”, Trust and Verify 168, `VERTIC, Summer 2021, p10。

    [4] OPCW News, “chemical industry and National Authority representatives discuss experiences of national implementation”,2021年10月15日,访问网址 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news/2021/10/chemical-industry-and-national-authority-representatives-discuss

  • 误解22:BWC、CWC和相关的出口管制制度旨在防止对某些国家的技术转让,巩固对某些国家的垄断地位。

    误解及其影响
    对可用于研发生化武器的材料和技术的转让管制是国际不扩散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生化武器扩散的案例表明,对此类材料和技术的流动进行管制十分重要。例如,2005年12月,荷兰一家法院判定一名商人在20世纪80年代向伊拉克政府出售化学制品,犯有战争罪。法院判定,战争罪中使用的芥子气是用该商人提供的化学品制造的,这些化学品来自美国和日本,并通过其他一些国家运输,以规避出口管制法律。由于需要获得专门的材料和技术,化学或生物武器的供应链往往是全球性的。因此,对此类物品的管制可以阻碍邪恶行为者从事非法贩运生化武器的活动。

    然而,在与BWC和CWC有关的多边论坛上,关于转让管制的讨论往往导致相关材料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紧张关系。[1]某些利益相关方普遍误认为,对生物制剂、毒素、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和相关技术的管制本身就具有歧视性,某些国家(通常是拥有大型生物和/或化学工业的国家)利用这种管制来限制对此类材料的获取。此外,各国在BWC和CWC框架之外商定的出口管制制度——例如澳大利亚集团——“自建立以来就因缺乏透明度、排他性成员资格以及据称对非成员国的歧视性影响而受到批评”。[2]

    这种误解破坏了相关材料和技术的多边出口管制,并可能削弱主要利益相关方对相关制度的参与。它进一步阻碍了各国履行与制定相关材料和技术的国家转让管制有关的国际义务,因为某些国家利益相关方不太可能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这在相关材料和设备的管制方面造成了令人担忧的差距,邪恶的行为者可能会利用这一差距从事生物和化学材料的非法贩运,并扩散生物和化学武器。

    解决误解
    CWC和BWC都规定了转让管制,这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应予以执行。例如,BWC第三条规定,所有缔约国均有义务不向任何人转让生物武器,不得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人制造或获取生物武器。同样,CWC第一条也禁止转让化学武器和协助、鼓励或诱使任何人违反《公约》。第六条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仅转让用于和平目的,并确保附表所列的转让管制措施得到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决议(UNSCR 1540)也授权联合国会员国制定有效的国家出口和转运管制措施,以防止非国家行为者扩散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核武器。

    然而,BWC和CWC除了规定相关的转让管制外,还包括平衡此类管制与缔约国为和平目的交换相关材料和技术的权利的条款。例如,BWC第三条必须与该《公约》第十条相平衡,后者规定缔约国有权参加为和平目的交换使用细菌(生物)制剂和毒素的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信息。同样,CWC第六条还要求在采取措施时,应避免妨碍缔约国的经济技术发展以及化学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CWC第十一条也规定并阐述了缔约国的这一权利。作为几乎具有成员普遍性的多边条约,“这些文书能够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特别是保障它们和平使用材料和技术的不可剥夺的权利”。[3]澳大利亚集团等其他出口管制制度成员的扩大以及一些国家在国家层面采用其转让管制清单,也可以说使“非正式机构不再是国际争议的焦点”。[4]

    转让管制可以为实施转让管制的国家带来明显的好处。事实上,“建立稳定的监管环境可以增加吸引高科技外来投资的可能性”。[5]在没有战略性贸易管制制度的国家,贸易和投资团体向政府施压,要求其颁布此类管制规定,以吸引投资。[6]在被视为负责任的拥有相关材料的国家,转让管制可以降低风险,建立信任,创造有利的贸易环境,促进经济投资。[7]

    总之,防止与生化武器活动有关的某些材料和技术的非法或不受控制的转让至关重要。全面执行BWC、CWC和UNSCR 1540将让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与此同时,各国还能参与为和平目的使用有毒化学品和生物制剂及毒素的设备、材料和科技信息的交流,同时确保生化武器不扩散。

    [1] Jenifer Mackby and Sruthi Katakam, “BWC Review Conference Dispatch: A Cliffhanger Conference Seeks to Strengthen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Arms Control Association,2023年1月/2月,访问网址: https://www.armscontrol.org/act/2023-01/arms-control-today/bwc-review-conference-dispatch-cliffhanger-conference-seeks#bio

    [2] Kolja Brockmann, “Challenges to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 the Case for Inter-regime Dialogue and Coordination”, SIPRI, December 2019.

    [3]Andy Rachmianto, “Indonesia’s Approach to Strategic Trade Controls: The Perspective of a Developing and Archipelagic Country” in Strategic Trade Review, Issue 2, Spring 2016, page 139.

    [4]Jean Pascal Zanders,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 Article XI and the future of the CWC” in Technology Transfers and Non-Proliferation: Between control and cooperation, edited by Olivier Meier, Routledge, 2013, page 177.

    [5] “Strategic trade control outreach and industry compliance: tools and resources.”Saferworld, Center for Policy Research at the University at Albany, and the Institute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Security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May 2019, page 10.

    [6]Mohamed Shahabar Abdul Kareem,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trategic Trade Controls in Malaysia” in Strategic Trade Review, Issue 2, Spring 2016, page 107.

    7 “Resolution 1540 and the African Continental Free Trade Area: Policy options to strengthen non-proliferation controls and secure trade”, UNODA and SAIIA,访问网址: https://front.un-arm.org/wp-content/uploads/2023/07/unoda-saiia-pb-res-unscr1540-afcfta.pdf, page 26.

  • 误解23:BWC和CWC允许某些国家拥有生化武器

    误解及其影响

    在VERTIC为提高国家利益相关方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认识而举办的讲习班上,一些与会者提出,根据这些公约,某些国家被允许拥有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这种误解可能是由于混淆了核不扩散机制及其基础文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该条约区分了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根据NPT,核武器国家的不扩散义务[1]与无核武器国家的不扩散义务不同,后者通过成为条约缔约国而放弃核武器。这一点与BWC和CWC不同,根据这两项公约,所有缔约国都承担同样的基本不扩散义务。

    某些国家可自由拥有生物和化学武器的误解也可能源于BWC和CWC的措辞和范围。例如,BWC第一条对生物武器的定义是“没有理由用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目的的各种类型和数量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无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同样,《公约》第 II.9 条提到“不禁止的目的”,其中一些目的涉及保护、军事和执法目的。  不明真相的读者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某些国家,甚至所有国家在某些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生化武器。这将大大损害条约全面有效禁止此类武器的目标和宗旨。

    解决误解
    BWC第一条中关于生物武器的禁止和CWC第一条第 1(a)款对化学武器的禁止,适用于这两项公约的每一个缔约国。BWC和CWC都不区分缔约国:对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禁止适用于所有缔约国,而且是绝对禁止。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不禁止的目的是有定义的,并不构成禁止化学武器的例外情况。它们包括和平目的,如工业、农业、研究、医疗、制药目的,但也包括其他目的。后者包括保护目的:与防范有毒化学品和防范化学武器直接相关的目的,如研发个人防护设备。正如《CWC评注》中提到的,“必须允许缔约国继续开展与防范化学战有关的活动,以提供必要的保证,防止政权的瓦解或某些拥有化学战能力的国家可能不加入《公约》”。[2]因此,为保护目的而生产、获取、保留、转让或使用附表1所列化学品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应严格限制在有理由用于此类目的的范围内,并受到核查附件所述的管制。此外,《公约》第十条第4款要求各缔约国每年向技术秘书处提供关于其与保护目的有关的计划的资料,以提高此类计划的透明度。

    此外,与使用化学武器无关、不依赖于将化学品的毒性作为战争手段的军事目的也不在禁止之列。例如,这“将爆炸性化学品、火箭燃料、燃烧剂、烟雾等排除在《公约》范围之外,尽管其中有些是有毒化学品”。 [3]

    最后一类不被禁止的用途是指执法,包括国内防暴。然而,各缔约国承诺不将防暴剂用作战争手段。正如“误解8”中解释的那样,“防暴剂虽然是有毒化学品,但如果不用作战争方法或用于《公约》禁止的目的,就不是化学武器”,只要其类型和数量符合该目的即可。根据《公约》第三条1.E 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内,向OPCW提交一份关于防暴剂的声明,具体说明其为防暴目的而持有的每种化学品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和化学文摘社(CAS)登记号(如有)。该声明应在任何变更生效后30天内更新。

    与CWC相反,BWC没有界定或列出其制度不禁止的目的,尽管第一条确实根据目的界定了生物武器。这可能会造成混淆,例如在生物防御研发方面,究竟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不禁止的(另见误解3)。虽然公约明确禁止发展生物武器,但与防御活动有关的计划仍可进行。“为了提高国家生物防御研发计划的透明度,”BWC缔约国在第三次审议会议期间商定:作为信心建立措施呈件的一部分,它们都将宣布是否开展了此类计划;如果开展了,它们将提供详细信息。[4]同样重要的是制定适当的国家措施,通过双重用途风险评估和其他防止滥用的措施来控制此类研究。[5]

    拥有生物和/或化学武器的国家同意通过加入BWC和CWC而放弃这些武器,它们必须遵守公约中关于销毁现有库存和控制生物制剂和化学品的规定。

    关于销毁生物和化学武器的规定BWC第二条: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诺尽快但至迟在本公约生效后九个月内,销毁其拥有的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本公约第一条所指的一切制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或将其转用于和平目的。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民众和环境。

    CWCI.2条:各缔约国承诺根据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拥有或持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化学武器。3.各缔约国承诺根据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遗弃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4.各缔约国承诺根据本公约的规定,销毁其拥有或持有的,或位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任何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化学武器的销毁须遵守《公约》附件详述的核查程序。2023年7月7日,OPCW确认,所有已申报的化学武器库存均已核查为不可逆转地销毁。[6]

    BWC没有核查制度,但某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发表了声明。例如,美国宣布其所有“第一条所禁止的制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库存均已在第二条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销毁。19761月,所有联邦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向总统证明,截至最后期限(19751226日),他们各自的部门和机构完全遵守了《公约》”。[7]此外,信心建立措施呈件的表格F涵盖了对过去在进攻性和/或防御性生物研发计划方面活动的申报,其中应包括研发活动的摘要,说明是否开展了有关生产、试验和评估、武器化、生物制剂储存、此类制剂和武器的销毁方案以及其他相关研究的工作。例如,英国表示,它“有一个规模不大的计划,目的是在英国部队受到生物武器攻击时,提供以同样方式进行报复的能力,该计划始于1940年,于20世纪50年代末停止”。[8]

    通过加入BWC和CWC,所有国家都放弃了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并承诺销毁它们在加入前可能已经开发的生化武器。

    [1]参见 NPT Article IX(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Treaty, a nuclear-weapon State is one which has manufactured and exploded a nuclear weapon or other nuclear explosive device prior to 1 January 1967.”

    [2] “CWC评注”,第93页。

    [3] “CWC评注”,第93页。

    [4]参见 CBM Form A, Part 2,访问网址:https://disarmament.unoda.org/biological-weapons/confidence-building-measures。有关公开表格的示例,请参见瑞士,访问网址:https://bwc-ecbm.unog.ch/state/switzerland

    [5]Filippa Lentzos, “How do we control dangerous biological research?”, Bulletin of the Atomic Scientists, 2018年4月12日,访问网址: https://thebulletin.org/2018/04/how-do-we-control-dangerous-biological-research/

    [6] OPCW, “OPCW confirms: All declared chemical weapons stockpiles verified as irreversibly destroyed”,2023年7月7日,访问网址: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news/2023/07/opcw-confirms-all-declared-chemical-weapons-stockpiles-verified

    [7]关于缔约国遵守《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的背景文件,增编,提交第二次审议,doc. BWC/CONF.II/3/Add.4,1986年9月8日BWC缔约国会议,第3页。另见最近,执行支助股提交的《缔约国遵守<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背景信息文件,BWC/CONF.IX/4,2022年12月14日,第88-89页。

    [8] 参见UK CBM 2023年呈件,访问网址:https://bwc-ecbm.unog.ch/united-kingdom-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bwccbm2023unitedkingdom

  • 误解24:生物制剂和毒素可自由使用和转让,不受研究限制

    误解及其影响
    从事生物制剂和毒素研究的科学家和学者在了解BWC制度后,有时会觉得该制度与他们无关。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学术自由原则,他们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研究的内容和传播不受管制。事实上,VERTIC与生命科学界成员的接触表明,他们有时对其工作的双重用途性质以及使用和转让生物制剂和毒素的相关法律限制缺乏认识。

    2022年12月13日,VERTIC在BWC第九次审议大会期间举办了关于BWC误解的会外活动,发言者来自英国政府、战略研究基金会和联合国裁军研究所。这次活动中有一个主题是科学家往往没有意识到科学研究的双重用途。有人指出,妨碍参与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因有:缺乏认识或不愿考虑安全问题;担心新的监管负担;或误认为这一问题只与国家实验室有关。

    这种误解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研究人员可能被视为不扩散架构中的薄弱环节,容易受到恶意行为者的利用。此外,这种误解可能导致研究人员无意中违反与生物制剂和毒素有关的国家管制措施规定的法律义务,如转让管制的许可措施。

    解决误解
    “令人关注的双重用途研究”(DURC)这一概念指的是可以带来明显益处,但很容易被错误地用于造成危害的研究。[1]因此,用于和平目的的科学研究往往受到国家层面的管制,以评估双重用途风险,确保不被用于其他目的。

    作为禁止生物武器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BWC与令人关注的双重用途生物研究高度相关。如误解3所述,出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生物制剂和毒素的活动并不违反BWC,《公约》旨在方便此类活动。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管制是BWC[2]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例如,可包括对涉及某些生物制剂和毒素的活动予以负责和保障的措施、风险评估、许可程序和遗传工程规定。然而,许多国家在此类管制方面的国家立法仍存在重大差距,这就带来了重大风险。DURC的活动也会对转让管制产生影响,因为跨境共享材料或研究成果可能构成受管制的出口,并可能属于执行BWC的出口管制立法的范畴。

    关于DURC的法律影响,一个有名的例子是荷兰科学家Ron Fouchier教授的案例,他在2012年的研究涉及如何使H5N1(禽流感)病毒通过气溶胶在哺乳动物之间传播。[3]Fouchier教授希望在美国的同行评审期刊(《科学》)上发表该研究成果,但荷兰政府认为这是双重用途出口,要求他申请出口许可证。这是“欧洲第一个在向国际期刊(《科学》)投稿发表之前要求出口许可证的案例”。[4]  Fouchier教授申请了出口管制许可证,但对根据欧盟《双重用途条例》的出口管制法律批准的这一要求表示强烈抗议。[5]

    Fouchier教授随后就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必要性向荷兰法院提出质疑。[6]哈勒姆地区法院于2013年9月裁定,根据相关法律,该要求是合理的。在2015年的上诉中,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但同时宣布2013年的裁决无效,理由是Fouchier教授已经获得了许可证,因此没有遭受损害,没有必要进行补救。[7]总之,Fouchier案证明了与研究有关的扩散风险。尽管如此,出于和平目的的研究仍可被视为DURC,因为它有可能被错误地用于造成损害。由于意图可能难以确定,因此,在许多法律制度中,某些生物制剂、毒素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受到事先许可等管制,以便国家在材料转让之前评估风险,并根据所涉行为者作出决定。

    美国在双重用途材料的流动方面也出现过类似情况。另见误解23以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与普林斯顿大学就37起涉嫌违反《出口管理条例》的事件达成和解的详情。同样,在这个案例中,相关物品(动物病原体的菌株和重组体)的转让显然是出于和平目的,但其潜在的双重用途意味着它们必须事先获得BIS的许可。

    因此,BWC和执行立法显然与双重用途生物制剂、毒素和相关材料的研究人员有关。然而,如上所述,尽管BWC和相关框架对这一工作领域十分重要,但这一领域的许多参与者对其了解有限。因此,加强与从业人员的合作对于执行BWC至关重要。

    各次审议大会都指出了作为各国根据《公约》第四条执行《公约》的一部分,科学家参与BWC的重要性。《公约》第八次审议会议指出了国家执行措施在以下方面的价值:
    “(b) 鼓励考虑制定适当的安排,以提高私营和公共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的认识,并在整个相关的科学和行政活动中提高认识;以及
    (c) 促进生物科学工作者了解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以及相关的国家立法和准则;
    (d) 促成为获准接触与《公约》有关的生物制剂和毒素的人员以及具备改变这类制剂和毒素的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制定培训和教育方案;
    (e) 鼓励在相关国家专业人员中促进责任文化建设,并鼓励自愿制定、通过和颁布行为守则;[8]

    大多数科学家在研究危险的生物制剂和毒素时,很可能不会想到生物武器。然而,此类研究和相关实验涉及的材料往往具有双重用途,因此应加以控制,以防止生物武器的扩散。全面执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特别是通过建立转让管制以及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措施,对于管理此类风险而言至关重要。研究人员必须确保其工作不会助长生物武器的扩散。各国还必须确保管制框架足够平衡,既能促进科学进步,又能确保生物武器不扩散。在这方面,提高科学家认识的机制非常重要,以确保研究人员了解其工作的双重用途可能性以及他们所承担的法律义务。[9]

    [1] WHO, “What is dual-use research of concern?”2020年12月13日,访问网址:https://www.who.int/news-room/questions-and-answers/item/what-is-dual-use-research-of-concern

    [2]参见VERTIC网站,“Nation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访问网址:https://www.vertic.org/programmes/nim/biological-weapons-and-materials/export-control/

    [3]参见Meghan Brown, “Avian influenza puts spotlight on dual-use research concerns”, Trust & Verify No. 137, VERTIC, April – June 2012 和 Yasemin Balci, “Putting legislation to the test: a H5N1 virus case-study”,  Trust & Verify No. 138, VERTIC, July-September 2012.

    [4] Christian Enemark.“Influenza Virus Research and Eu Export Regulations: Publication, Proliferation, and Pandemic Risks”, Med Law Rev, May 2017; 25(2):293-313.

    [5]理事会(欧共体)2009年5月5日第428/2009号条例建立了欧共体双重用途物品出口、转让、中介和过境管制制度(重订本)

    [6]参见Christos Charatsis, “Setting the Publication of «Dual-use Research» Under the Export Authorisation Process: The H5N1 Case”, Strategic Trade Review, Volume 1, Issue 1,  page 56.

    [7] 参见Christian Enemark.“Influenza Virus Research and Eu Export Regulations: Publication, Proliferation, and Pandemic Risks”, Med Law Rev, May 2017; 25(2):293-313.

    [8]《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缔约国第八次审议会议,“第八次审议会议最终文件”,第四条。

    [9] 示例参见 Tatyana Novossiolova, Simon Whitby, Malcolm Dando, Lijun Shang, :Strengthening biological security after COVID-19: Using cartoons for engaging life science stakeholders with the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 (BTWC)”.Journal of Biosafety and Biosecurity, Volume 4 Issue 1, June 2022, 68-74.

  • 误解25:BWC和CWC不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进行的恐怖活动

    误解及其影响:
    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达伊沙(ISIL/Da’esh)[1]使用化学武器等最近的事态发展使全球再次关注恐怖分子研发或使用生化武器所构成的威胁。误认为BWC和CWC不禁止恐怖分子使用化学或生物武器的活动,可能是因为虽然BWC和CWC都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活动,但两者并没有具体提及恐怖主义,也没有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的条款。这也可能源于一种误解,即BWC和CWC只适用于国家,并不涵盖非国家行为者(参见误解21,其中涉及这一误解)。

    这种误解可能导致人们认为BWC和CWC存在与生物和化学恐怖主义有关的空白,或认为它们不是处理相关问题或事件的适当论坛。这种误解还可能在缔约国中造成混淆,导致缔约国不清楚这些条约规定的国家执行义务,特别是制定有效的国家刑事立法的义务,该立法将涵盖与使用生化武器的恐怖活动有关的行为。

    误认为BWC和CWC不禁止恐怖分子涉及此类武器的活动,可能会破坏各国对这些国际制度的信心和参与。

    解决误解
    BWC第一条禁止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或保留生物武器,包括相关设备和运载工具。CWC第一条也有类似规定,禁止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发展、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储存或保留或转让化学武器。此外,根据BWC第三条,缔约国承诺永远不向任何接受者转让生物武器”,而CWC第一条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化学武器。

    BWC和CWC还要求缔约国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以便在国内法中执行这些条约。BWC第四条要求缔约国“在该国领土内、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第一条禁止的活动。同样,CWC第七条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其领土上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地方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本公约禁止缔约国从事的任何活动,包括制定有关这种活动的刑事立法”。随后召开的BWC审议会议也明确指出,需要制定相应的刑事立法,以充分执行《公约》[2]。因此,恐怖行为者是指执行BWC的国家立法中禁止和惩罚的一些自然人和法人。

    总之,这些条款禁止与生化武器有关的一系列活动,并规定了通过国家立法将此类活动定为非法活动的义务,让BWC和CWC能够有效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此类武器的活动,包括恐怖主义。至关重要的是,缔约国应颁布适当的立法,有效和全面地履行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以控制对此类材料的获取,并能够预防、调查和起诉被禁止的活动。

    德国一起关于持有生物武器的案件表明,通过执行BWC的规定,德国当局得以调查并指控一对居住在科隆的已婚夫妇犯有多项罪行,作为恐怖袭击的一部分,他们阴谋释放蓖麻毒素。在对该男子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他曾试图前往叙利亚加入ISIL/Da’esh组织,并从一个与该组织关系密切的媒体组织那里获得了如何从蓖麻籽中获取蓖麻毒素的指示。最终,根据《刑法》第89a条第2a款,法院判定此人犯有准备危害国家的严重暴力罪行,并根据《战争武器法》第20条第1款判定此人犯有故意制造生物武器罪,判处10年监禁。德国警方从另一个国家获得了最初线索,这表明了国际法律合作在处理跨国犯罪方面的重要性。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Thomas Brown撰写的关于“BWC和CWC执行立法的司法执行”VERTIC简报。[3]

    OPCW成立了一个恐怖主义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OEWG-T),专门应对与化学恐怖主义有关的挑战。OEWG-T在其报告中认识到,“将《公约》禁止的活动——如储存、开发和获取化学武器——定为非法活动,是防止非国家行为者使用化学武器的关键因素”,此外,“鉴于恐怖主义威胁的跨国性质,所有缔约国都需要制定有关此类活动的刑事立法,并使之行之有效”。OEWG-T还在考虑如何加强研究、制造和处理化学废物等活动中的化学安全,以防止化学恐怖主义[4]

    其他应对化学和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的国际法律文书也对BWC和CWC进行了补充,其中最主要的是2004年4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第1540号决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正如VERTIC所指出的,第1540号决议“是对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到非国家行为者手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的回应”。[5]该决议旨在应对这一威胁,要求各国通过并执行国家法律,禁止一系列活动以及禁止从事此类活动的企图、充当此类活动的共犯、协助或资助此类活动。各国还必须实施监管框架,以涵盖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第1540号决议是对BWC和CWC以及其他国际裁军条约的补充,该决议规定其条款无意与这些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相冲突或改变这些权利和义务。

    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书包括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该条约的重点也是防止恐怖主义行为以及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其“爆炸装置或其他致命装置”的定义中包括生物制剂和毒素及有毒化学品。与民用航空和海上航行有关的其他条约,如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经该公约2005年议定书修正),也包含与化学和生物恐怖主义有关的条款。各国可能会发现,在履行BWC和CWC规定的义务时,履行这些附加法律文书规定的相关义务是有效的,而且这样做能够最有效地禁止与化学和生物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

    [1] “UN investigative team outlines findings around ISIL chemical weapons use”, UN News, 2023年6月8日,访问网址:https://news.un.org/en/story/2023/06/1137492.

    [2]BWC 第八次 审议会议最终文件,BWC/CONF.VIII/4, page 12.2017.

    [3]Thomas Brown, “Judicial Enforcement of BWC and CWC Implementing Legislation”, VERTIC, Brief No. 34, February 2022.

    [4] 示例参见恐怖主义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主席 Vusimuzi Philemon Madonsela 大使在第103次会议上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的报告,EC-103/WP.3,2023年7月11日。

    [5]VERTIC,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540 (2004)”

    Fact Sheet 6, February 2018 revision, 访问网址:https://www.vertic.org/media/assets/nim_docs/NIM%20Tools%20(Factsheets)/FS6_UNSCR_EN_FEB_2018.pdf

  • 误解26:OPCW已完成其使命,缔约国申报的所有化学武器库存均已销毁

    误解及其影响
    2023年7月7日,OPCW确认“《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所有缔约国申报库存的最后一件化学武器已被核实销毁”。[1]这标志着CWC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确保条约的核心目标之一已经实现。

    然而,随着近年来OPCW销毁已申报库存的工作放缓,一些行为者开始质疑OPCW在销毁后阶段的持续相关性。某些利益相关方认为,OPCW已经“完成了它的工作”,现在所有申报的化学武器都已销毁,其相关性已经降低。这种误解源于对OPCW的任务或目标及其执行《公约》的作用的误解。

    这种误解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它会限制与OPCW的接触,降低CWC在各国优先事项中的地位。此外,如果各国认为OPCW不那么重要,那么它们就不太可能向该组织提供其需要的资金。

    解决误解
    可以说,由于所有已申报的化学武器库存均已销毁,CWC“从一个裁军工具转变为一个主要目的是防止化学武器再次出现的工具”,[2]OPCW的工作重点相应地也将转移。然而,有一点必须指出,如误解10所述,根据CWC第八条(A)(1)款,缔约国设立OPCW的目的是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确保《公约》条款的执行,包括对遵守《公约》情况进行国际核查,并为缔约国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提供一个论坛。因此,OPCW的作用显然不仅限于支持、促进和核查已申报库存的销毁工作。

    OPCW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协助缔约国履行CWC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执行义务。根据该条款,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公约》义务,特别是适当的刑事立法。然后,缔约国必须向OPCW通报这些措施。第六条还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仅在其境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为和平目的而开发、生产、以其他方式获取、保留、转让或使用。因此,缔约国必须管理和监督涉及《公约》化学品附件附表1、附表2和附表3所列化学品的活动。[3]然而,OPCW的最新数据表明,缔约国在国家立法的执行方面仍存在巨大差距。事实上,有71个缔约国尚未通过执行《公约》的最低立法措施,这是CWC制度中的一个重大差距。缩小这一差距将有助于确保在国家层面对涉及有毒化学品的活动进行必要控制,以防化学武器的再次出现和使用。

    还必须指出的是,在实现CWC的普遍性方面仍存在差距。在撰写本文件时,有四个国家尚未加入《公约》。因此,这些国家涉及有毒化学品的活动不受CWC制度的管制。因此,OPCW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需要继续努力,支持CWC的普遍化。当这些国家加入《公约》时,OPCW的裁军任务也可能与之相关。

    在全球范围内,化学工业的体量和复杂性都在继续增长,有毒化学品在日常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这意味着此类控制措施仍然至关重要。OPCW在CWC核查附件中概述的调查与核查作用,有助于规范涉及某些有毒化学品的活动,确保各国开展《公约》允许的活动。OPCW新实验室——化学技术中心——的成立将进一步加强该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该中心让OPCW能够随时了解当前威胁的最新情况,充当应对化学威胁的知识库,开展研究活动以加强与CWC有关的核查活动,并为成员国提供支持和能力建设。[4]

    最后,尽管最近完成了销毁工作,但过去十年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马来西亚、德国和英国使用化学武器的例子表明,使用化学武器的威胁依然存在。根据《公约》,OPCW在应对化学武器的使用方面发挥作用,例如根据第十条提供紧急援助,以及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调查化学武器的使用情况。针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冲突中使用化学武器的指控,OPCW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活动,如实况调查团、联合调查机制以及成立新的调查和鉴定小组。[5]因此,OPCW很可能与《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调查涉嫌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机制》等其他相关倡议一道,在应对未来任何使用化学武器的行为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叙利亚局势也表明,非国家行为者寻求使用化学武器的威胁很大,ISIL/Da’esh被指控使用化学武器就是证明。[6]OPCW的持续工作对于应对这一威胁十分重要,例如,该组织针对在叙利亚使用有毒化学物质作为武器的实况调查团对非国家行为者涉嫌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7]

    总体而言,尽管申报的库存已完全销毁的消息令人欣喜,但CWC以及作为该公约执行负责机构的OPCW仍然具有很大的相关性。该组织“应继续成为全球化学武器裁军、核查不拥有和不使用化学武器方面的知识和专长的宝库,以及有关化学武器销毁的知识宝库”。[8]它的工作对于防止全球范围内涉及化学武器的活动仍然至关重要,利益相关方必须继续与OPCW保持接触,以推动CWC的实施,并确保实现条约的基本目标:确保建立一个没有化学武器的世界。

    [1]OPCW, “OPCW confirms: All declared chemical weapons stockpiles verified as irreversibly destroyed”,2023年7月7日,访问网址: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news/2023/07/opcw-confirms-all-declared-chemical-weapons-stockpiles-verified

    [2] Richard Guthrie, “Post-destruction era compliance under the CWC”, in The future of the CWC in the post-destruction phase, ISS Report no.15, March 2015, page 28.

    [3] VERTIC,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1993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CWC)”, Fact Sheet 8, April 2021 revision,访问网址:https://www.vertic.org/wpcontent/uploads/2021/04/FS8_CWC_EN_APR_2021.pdf.

    [4] 参见OPCW, “Centre for Chemistry and Technology” ,网址 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featured-topics/chemtech-centre

    [5]参见OPCW, “Syria and the OPCW” ,访问网址: https://www.opcw.org/media-centre/featured-topics/opcw-and-syria

    [6] UN News, “Both ISIL and Syrian Government responsible for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UN Security Council told”,2017年11月7日,访问网址: https://news.un.org/en/story/2017/11/570192

    [7]参见 OPCW, Note by Technical Secretariat, Report of the OPCW Fact-Finding Mission in Syria regarding the incidents of the alleged use of chemicals as a weapon in Marea, Syrian Arab Republic, on 1 and 3 September 2015, S/2017/2022, 24 January 2022.

    [8] OPCW, Note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Report of the Advisory Panel on Future Priorities of the Organis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 S/951/2011, July 25, 2011, p. 10.

  • 未来?

    宣传技术信息,防止虚假信息
    本报告讨论了关于生物和化学武器及相关法律框架的26个误解。它证明了BWC和CWC在防止生化武器扩散方面的持续相关性,并表明了为什么非缔约国加入这些公约至关重要。它进一步澄清了执行这两部条约的关键术语的定义,并对不正确的理解提出质疑。

    本报告是在对BWC和CWC而言的重要时刻撰写的,这两个公约的审议会议将于2022年和2023年举行。此类条约会议是加强法律文书及其实施的机会,并提供了一个知识共享的平台。希望这项研究能够为这些会议上的辩论做出贡献,并帮助挑战相关利益方可能存在的常见误解。

    在整个报告中,显然看似无害的误解可能会产生邪恶的后果。例如,误解6表明,对什么是化学武器的误解会破坏对OPCW工作的信任。这种误解的普遍性对该组织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抗议者在2021年第26届缔约国大会期间闯入了OPCW总部。[1]  闯入事件是对OPCW对使用白磷的指控,人们认为其不作为的回应——尽管该组织发表了一些评论,指出当白磷被用作烟雾、照明或燃烧武器时,该物质的使用不属于CWC的范围。[2]因此,即使是技术上的误解,也会在实践中产生严重后果,破坏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

    报告进一步指出,误解很容易被邪恶的行为者用来助长虚假的信息宣传,散布猜疑情绪,破坏条约制度的稳定。  关于跨境生物研究的误解3被用于虚假宣传,对合法的国际公共卫生合作进行诽谤,并声称某些国家正在开发生物武器,违反了BWC。围绕新冠肺炎疫情起源的媒体和政治言论进一步助长了虚假信息,导致致力于确保生物武器不扩散的利益相关方面临重大挑战。用联合国秘书长António Guterres的话来说:“虚假信息不仅仅有误导性,也是危险的,而且可能致命。”[3]

    因此,如果我们不解决有关生化武器及相关法律框架的误解,就会助长虚假宣传。鼓励BWC和CWC缔约国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通过提供基于证据的技术资料,批驳这些误解。国家一级、BWC和CWC存在技术专业知识。民间社团行动者也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因为他们本身拥有重要的专业知识,可以提供不同的观点。挑战误解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各国将需要为这类工作投入大量资源。因此,最后一节概述了21个资源实例,可用于提供有关BWC和CWC的事实信息,并挑战误解和虚假信息。

    [1] Dr. Ewelina U. Ochab, “We Must Remember The Victims Of Chemical Warfare By Combating Impunity For The Crimes”, Forbes,2020年11月24日,访问网址 https://www.forbes.com/sites/ewelinaochab/2020/11/24/we-must-remember-the-victims-of-chemical-warfare-by-combating-impunity-for-the-crimes/?sh=37269b132b5d

    [2] 同上

    [3] UN News, “Reliable information ‘a matter of life and death’ UN chief tells Security Council”,2022年7月12日,访问网址https://news.un.org/en/story/2022/07/1122362

鸣谢及免责声明
VERTIC特此感谢英国外交、联邦及发展事务部化学和生物武器、反扩散和军备控制中心为编写这份出版物提供的财政支持。VERTIC还想感谢María Garzón Maceda、Elisande Nexon和Jean Pascal Zanders对本项目的贡献。VERTIC表达的观点不一定反映他们的观点。虽然VERTIC尽一切努力仔细编写本报告,但我们特此声明不承担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报告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责任。若有任何错误或遗漏,请告知VERTIC,VERTIC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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